西南石油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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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大教[2014] 17号
 (201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避免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对《西南石油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校教字〔2004〕87号)予以修订。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及分级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简称责任人) 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在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影响教学进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分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因事故责任人的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因事故责任人的严重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因事故责任人的主观直接过错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组织或参与罢课、变相罢课、怠工等行为的。
  3、在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非学校统一订购的教学用书或其它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5、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理的教学任务的。
  6、无故旷教或缺席监考,造成当次教学活动无法进行的。
  7、因试题严重错误,造成当次考试终止或失效的。
  8、考前泄露、出售试题;考试时暗示、协同学生作弊;考后改动或协助改动学生答卷的。
  9、丢失学生答卷,且未找回的。
  10、不批阅答卷而凭主观臆断评定学生成绩的。
  11、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更改或编造学生成绩的。
  12、未按规定报批,擅自更改学生学籍的。
  13、有意出具虚假的学历、学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的。
   第五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下达有关材料,导致学校整个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2、未按规定时间确定培养方案或安排、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教学进度的。
  3、教学单位不按培养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导致连续2年不能按计划开设有关课程,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的。
  4、因通知不当致使全校性教学秩序混乱的。
  5、因教学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环节的。
  7、随意减少课时或擅自舍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及以上的。
  8、未按要求指导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9、无故上课迟到、中途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的。
  1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私自调课、请人代课的。
  11、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占教学班学生人数的30%及以上的。
  12、未按时准备好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13、试卷在保管和印制中泄密,但未影响当次考试的。
  14、试卷与近四年已使用过的某一套试卷有40%及以上雷同的。
  15、考试组织管理不力,影响考生考试且无法弥补的。
  16、监考未按规定的到岗时间按时到达考场,迟到20分钟及以上,或中途脱岗10分钟及以上的。
  17、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影响学生作答的试题错误达三处及以上或涉及分值达20分及以上的。
  18、考试结束,漏收学生答卷,后经寻回但已造成学生答卷失信的。
  19、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在学生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纵容、默许学生弄虚作假,或随意给定考核成绩,造成严重影响的。
  21、重要教学归档材料(包括考试试卷、成绩单、毕业论文等)未归档或不按规定期限保存,且无法补救的。
  22、故意漏报、错报学籍审查、毕业审查数据,或过失性漏报、错报学籍审查数据、毕业审查数据达应报人数的10%及以上的。
  23、过失性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达到发证数量的1%及以上的。
  24、未按时准确提交教材使用计划或因教材采购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在开课一周后仍未得到某门课程教材的。
  25、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已选定教材或擅自使用其它教材,造成严重影响的。
  26、因失职造成停电(水)、实验设备故障、教学场所关闭等,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27、对报修的教学设施(如黑板、灯、桌椅、风扇、窗帘、多功能设备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28、擅自使用或转借教室,影响教学秩序的。
  29、在教学楼从事经营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的。
   第六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因通知不当致使部分班级教学秩序混乱的。
  2、无故上课迟到、中途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下的。
  3、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4、未携带必需的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导致因未做好上课准备而耽误教学的。
  5、课堂上衣冠不整、语言粗鲁、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6、不管理课堂纪律,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纪律差的。
  7、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占教学班学生人数的30%以下的。
  8、因排课、排考或调课失误,小范围内影响教学秩序的。
  9、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严重影响学生作答的试题错误三处以下或涉及分值在20分以下的。
  10、试题与近四年已使用过的某一套试卷有20%~40%的雷同的。
  11、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有2/3以上学生交卷的。
  12、监考未按规定的到岗时间按时到达考场,迟到10-20分钟的;或未按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影响考试秩序的。
  13、考试结束,漏收学生答卷,后经寻回且未造成学生答卷失信的。
  14、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内的。
  15、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成绩的。
  16、在学生报到或注册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17、过失性漏报、错报学籍审查数据、毕业审查数据未超过应报人数的10%且无法补救的。
  18、过失性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未超过发证数量的1%且无法补救的。
  19、过失性无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背离的学历、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的。
  20、未准确提交教材使用计划或因教材采购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某门课程仍缺供部分教材的。
  21、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22、对报修的教学设施(如黑板、灯、桌椅、风扇、窗帘、多功能设备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教学秩序的。
  23、教学场所铃声、钟声或广播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24、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25、教学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卫生状况差,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6、行课期间,教学楼内无饮用水供应,师生反应强烈的。
   第七条 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的其它情形,由学校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参照第三、四、五、六条,予以认定。
   第八条 对各类教学事故,相关部门隐匿不报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 对教学事故举报人员和事故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实事求是地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和情况,并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承担非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而出现教学事故的,由教学任务安排单位书面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在《教学事故认定表》中须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责任人所在单位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核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是对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做出的一种处罚性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记入个人档案,本年度不能被推荐申报各类教学奖励,并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次数及认识态度,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责任人,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得晋升职称,不能被推荐为先进,并扣发一个月基础绩效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扣发三个月基础绩效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责任人造成重大教学事故,影响极坏的,除按照教学事故的有关条款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单位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1个月基础绩效工资,当年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校级及其以上优秀或先进。
   第十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处理由教务处处长审定;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处理由主管校长审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南石油大学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