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本科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 | 编辑:郭艳梅 | 审核:

西南石大教〔2024〕17 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根据教育部五部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就业-招生-培养”联动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教函〔2023〕162号)等文件精神,赋能新质生产力,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建设,拓展多元化复合培养渠道,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兴趣修读微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围绕某一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群,通过实施灵活而系统的培养,使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之外在特定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增强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高学生复合创新意识,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二章 微专业设置要求

第三条 微专业应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具有一定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注重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

第四条 微专业应依托学校优势特色专业或省级及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设置,结合学科专业优势与特色,强化学科交叉融合。

第五条 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院和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鼓励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集成电路、碳中和、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新兴专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建设微专业。

第六条 微专业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长期在本科教学一线,专业水平高、教学水平强。微专业教学团队人员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七条 每个微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设置6-8门具有核心功能的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总学分控制在16-24学分。

第八条 微专业学制不超过2年,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三至六学期。

第九条 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课程设置体现学科交叉、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教学内容能够反映学科与技术发展新成果,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或某特定行业领域的实际需求。

第三章 微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定期发布微专业设置通知。

第十一条 学院开展相关调研,填写微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研制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十三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论证工作,组织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微专业课程建设,发布微专业招生通知、学生结业资格复审和结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微专业建设学院主要负责开展微专业建设工作,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负责微专业报名和遴选工作,负责微专业课程建设,授课教师安排、学生学业指导、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学生结业资格审查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微专业修读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教务处发布微专业报名工作通知,面向学生公布微专业招生简章、培养方案、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微专业建设单位负责微专业招生宣传、学生报名及选拔等工作,最低开班人数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设定。

第十六条 微专业单独编设教学班组织教学,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行课。鼓励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学。

第十七条 修业年限内学有余力的在籍在校大一、大二本科生均可报名,每名学生限同时修读一个微专业,已修读微专业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第二个微专业。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修读微专业的学生不再单独设置学号,使用原学号修读。

第十九条 学生按照所选课程学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在校生修读微专业课程与所在主修专业课程不得互相替代。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学生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补考与重修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经建设学院审查,教务处复审后,由学校发放微专业学习证明;未修满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者,不予发放证明。

第二十二条 微专业录取学生原则上应在两年内修读完规定课程,超期未完成、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微专业学业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微专业单独提供微专业成绩单。微专业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微专业纳入各学院专业建设统一管理,微专业建设单位应为微专业建设团队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微专业建设工作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