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5-03-05    撰稿:    编辑:    审核: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这三者的区分如下——


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


基本释义


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职责范围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的一个特点,就是完善对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条款,在多处明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应处分,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一体从严追究。


案例分析


2019年5月,经批准,时任四川省荞窝监狱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吴昌富带队,共计20人参加某培训机构在西藏拉萨组织的培训班。期间,培训机构推荐三条旅游路线,吴昌富征求参训人员意见后,决定接受旅游推荐并带领参训人员到景点旅游,并同意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报销违规费用。2022年3月,吴昌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邹文武,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黄渝峰,对该单位出现多人次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处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

在上述案例中,吴昌富不正确履行职责,带头公款旅游,是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受到相应处分;邹文武和黄渝峰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公款旅游,但对该单位出现多人次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也受到相应处理。

在查处公款旅游问题时,应主要查明涉案人员行为方式、准确界定相关人员责任、查清并及时处置涉案财物精准开展执纪工作。对涉案人员的处置要坚持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区分是直接决策者还是明知放任不管,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等情况,根据相关人员在公款旅游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作出精准处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责任者


基本释义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2023年12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丁某等100多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致使养老金被相关人员违规领取,造成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

对于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的违纪违法行为,早在2019年3月,时任县人力社保局党委书记、局长程某就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程某对此事并未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程某、施某明知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可能导致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却未对陈某违规问题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致使国家社保基金被违规参保人继续领取。

2021年5月,陈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并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某和施某因为在陈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中失察失责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均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在上述案例中,程某作为县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管理社保局的所有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工作职责。对于陈某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其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并未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施某作为分管参保登记科的副局长,在局长程某告知有举报信反映陈某违纪违法问题后,既未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程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施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都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违纪行为重要领导责任者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这里的“应管的工作”,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对由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的,或者由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指令承办人员违规办理(或者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有关事项的,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党员领导干部采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认定为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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