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报销行为,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财务报销负面清单,请大家在报销时提前知晓。
一、严禁虚报冒领、虚构业务进行报销
1.不得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2.不得采用虚列人数、伪造名单、超标准、超范围发放酬金或报销接待费、工作餐等。
3.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加班工作餐等名义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
4.不得虚报会议或培训人数、天数、开支明细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或变相提高开支标准。
5.不得编造出差事实、虚列出差人、编造市内交通结算清单等方式报销不实差旅费。
6.不得使用虚开发票、伪造或变造发票、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套取经费。严格遵循“交易真实、主体一致、凭证完整”原则,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应指向同一交易主体。
7.不得借物资采购、协作名义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将款项转入亲属、朋友或自己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涉及关联交易时,不得隐瞒关联单位信息,或进行非公平交易。
8.不得提供虚假情况说明。
9.不得以发票遗失名义重复报销。
二、严禁恶意拆分报销
1.不得化整为零,拆分报销与同一家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规避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等监管要求。
2.不得将设备拆分成配件,以“耗材”名义购买设备,逃避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及验收等管理程序。
3.不得拆分报销差旅费套取差旅补助,差旅行程须闭合,外出培训等产生的费用应一同报销。
三、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不得在各类经费中以出差、加班、接待等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出的上下班交通、休假、探亲、旅游等交通费、餐费等。发票专用章显示为咖啡、茶坊、甜品店、旅游景区等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2.不得报销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特别是涉嫌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票据,如礼品(除外宾接待)、纪念品、化妆品、按摩器、个人用手机、平板电脑、手表、高档耳机、厨房小家电等。
3.不得在科研项目报销与科研无关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四、严禁违规报销差旅费
1.不得超标准住宿或乘坐交通工具,或租用超业务需求的高档车辆。不得已报销市内租车费或带车,又重复领取当天差旅公杂补助。
2.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不得在承办培训、会议方提供伙食或交通的同时报销伙食或公杂补助。
3.不得报销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报销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不得未经事前审批报销教育经费项目差旅费。不得在教育经费中报销应由横、纵向科研项目承担的差旅费。会议、培训等应严格执行通知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出发或推迟返回。
5.不得接受接待单位除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安排的一次性工作餐以外的餐食。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6.不得未经审批安排出国。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按批准的天数、人员、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对未经批准、超越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若出国(境)实际天数超过批准天数,则经费均不予报销。
五、严禁违规报销会议费
1.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应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2.不得使用会议费报销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违规发放会议用品,除会议资料外,一律不得发放文件包、洗漱用品、纪念品,校内会议原则上不发放笔记本、笔等文具用品,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不得承担一般会议代表(特邀代表、专家、学者除外)的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及食宿费。
六、严禁违反财经纪律及财务报销制度的其他情形
1.不得突击花钱,如在年终或临近结题阶段支出激增等。
2.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原则,截留收入,不及时上缴学校,坐收坐支或形成“小金库”。
3.不得将科研经费外拨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条件和资质的、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委托方。不得将对外委托任务进行人为分拆。不得超比例外拨经费,纵向外协合同经费不得超过其依托项目对应支出预算的50%。
4.不得报销预充值费用。
5.不得伪造借款事由或过早申请借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长期不核销借款、借票。借款时应对公转账,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
6.不得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经费。
违规案例
案例 1 虚报冒领慰问经费违规发放福利
某高校某部门虚报冒领退休职工重阳节慰问经费,主要用于年底向本部门 19 名干部发放每人 1000 元购物卡作为福利,该部门江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购买购物卡的回扣(价值 12200 元的购物卡)侵吞据为己有。该部门主任胡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江某(已退休)受到留党 察看二年处分,并退还违纪所得。该部门 19 名干部退还违规发放的购物卡所对应的钱款。
案例 2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
某高校某院系组织教师及家属共 44 人公款旅游,支付 21 名教师和 2 名教师家属的旅游 费用共计 424004.25 元,同时,给没有参加旅游的 8 名教师每人补助 2000 元。之后,为规 避财务监管和纪律审查,该系副系主任马某签字审批了相关虚假旅游及会务合同用于报销。 马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系主任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属学院院长霍某受到党 内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案例 3 虚开发票套取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经费共计人民币 47 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47 万元。
案例 4 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 5 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 5 人为“校 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 68 万元(税后 实际所得人民币 57.12 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81.6 万元,分 别转入 6 个存折,并从中提出 32.6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 刑 10 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 5 虚构差旅套取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 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 6 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 5 年,给予迟 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 7 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 16 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 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 6 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 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 20 万余元。高某 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 8 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浙江某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 研力量的 B 公司、C 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 B 公司、C 公司职员列为课 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 段,将 B 公司、C 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 900 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 20 万元。
案例 9 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
2019 年 9 月-2020 年 11 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 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 19 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 60 万元,单份金额 1 万元—5 万元 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 10 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经费
某单位实验室科研助理在课题负责人授意下,通过虚报学生助研津贴的方式,协助课题负责人套取科研经费 8 万余元用于实验室不能报销的开支。同时该科研助理还长期负责套取 经费的支取、记账工作。该科研助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课题负责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