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8    撰稿:    编辑:    审核:  来源: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2013年05月28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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