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发布时间:2013-05-28    撰稿:    编辑:    审核:  来源:

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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