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作者: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时间:2016-04-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做好我区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在启动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前,需先期评估项目的就业容量和增量,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依托资源优势,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有针对性地发展第三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投促局、区农发局、区商务旅游局、区统计局、区人社局)
  (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应急周转金、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担保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区经信投促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为2%。全区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企业转型升级中出现200人以上规模性失业的,区人社局要开展专项就业援助,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对承担失业动态监测任务的企业,按每年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二、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完善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企业登记“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取消年检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管理。取消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优化流程,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办)
  (二)着力打造创业创新平台。牢牢把握新技术革命和新业态培育的重要契机,通过“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吸引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孵化大楼、孵化园区等新型孵化平台,提升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对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加大对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区和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积极打造“创业梦工厂”、“北欧E中心”电商孵化基地、汇融广场创新电商园、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帮创咖”空间、优服加速器和“成都家居文化创想中心”创意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园,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同时,我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同等享受新都府发〔2015〕27号文件对创业平台建设及入园孵化企业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经信投促局、区发改局、区商务旅游局、区人社局、区城乡建设局、团区委、大丰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北部商城管委会、家具园区管委会)
  (三)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首笔额度不高于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落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投促局、区人社局、人行新都支行)
  (四)鼓励青年大学生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和孵化创业项目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实施青年创业促进计划,为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匹配专家导师开展一对一创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额度最高为50万元创业信用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50%的
  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投促局、区人社局、团区委)
  (五)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兼职创新创业。深化校地合作,支持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院士、专家教授和科技人才来新都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创业人员或项目按规定享受《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天府扬帆新都行动方案(2015-2020)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新都府发〔2015〕27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信投促局、区农发局、区委组织部)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等群体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发局、区商务旅游局)
  (八)吸引优秀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创业新都。激励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对符合《成都市新都区关于激励优秀青年人才创业新都的意见》文件规定的创业人员,可享受总额10万元或实际投资额1:1的配套资金资助、3年的租房补助,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项目成功落户新都的,根据获奖级别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启动资金,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可优先安排进驻新都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区进行孵化;鼓励设立创新创业团队,对符合《成都市新都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评选资助办法》规定的创业团队,3年给予200万元的科研资助(按3:3:4比例),并优先享受项目倾斜和服务保障。以上资金均从新都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经信投促局、区农发局、区商务旅游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文体广新局)
  (九)营造全民创业良好氛围。依托“扬帆起航,圆梦香城”主题活动,实施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失业职工四大创业行动计划,举办好“创新新都·创业青春”成都市新都区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通过投资获奖项目、收集购买项目“金点子”、引入风险投资等模式组织企业家与获奖团队(个人)进行合作洽谈。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和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继续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区经信投促局、团区委、区人社局、区委宣传部、区农发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一)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岗位开发,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上年度毕业生和异地户籍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满1年后,按继续留用人数再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从毕业后拓宽到毕业年度,统一调整高校毕业生和中专(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市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30%)。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登记和就业创业工作。将本市户籍以个体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登记范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进一步落实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二)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农民工)、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强化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扶持,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按不低于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额15%的比例,用于对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岗位补贴。完善“962110”就业援助机制,动态兑现“不挑不选,两个工作日帮助就业”的社会承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和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政策,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务合作,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园区对接,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中区的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征收农村土地直接受益的企业,应优先提供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国土局)
  (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落实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细化和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国资办)
  四、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一)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所需工作人员可采取聘请协理员或由村(社区)干部兼职的方式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和各镇(街道)基层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窗口,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发展“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应用,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式,拓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渠道。将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由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大职业院校发展的投入力度。实施系列培训就业行动计划,重点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改进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变过程管理为结果管理,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领取培训补贴。健全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管理和培训资金绩效评估制度,对职业培训实行全程信息化监管。公开培训机构信息,适时调整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区总工会)
  (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校地合作,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对象扩展到所有在校大中专学生。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鼓励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同一年度内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监察执法,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著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本区机构合资合作,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五)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镇(街道)、区人社局要及时准确记录和掌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大全区劳动力和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跟踪热点、难点,适时发布就业形势变化、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情况。(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统计局)
  五、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调落实责任。成立新都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或落实不力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加强就业创业资金保障。依法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责任,根据我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宣传落实。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局面。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79153&tn=6
 

上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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