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为督导员的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组织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实施教学督导计划,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全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布置和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