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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政治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07月02日 10:5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四)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以及专业设置和调整。

(六)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以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七)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

(八)基本工作量核定、科研积分核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院级奖惩事项的评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一)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基本建设项目、房屋装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二)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三)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二)学院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额度较大的追加或调整。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西南石油大学相关规章制度,政治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和院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第八条 民主决策程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1、重大事项决策,均需要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前,相关单位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参会有关人员。

2、重要项目安排,包括院级教改科研项目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经费使用控制等均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九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 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替代。

(二)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会议表决有效。

(三)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院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受委托方可代替报告。

(五)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一条 表决方式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四分之三为通过。

第十二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严肃追究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六条 分工组织实施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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