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坚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研究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成员由3-5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组长可以在熟悉党务工作的正处级干部或五级职员中选拔,根据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一次一授权。
每次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八条 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库,人才库成员由学校五、六级职员和有关单位优秀干部组成。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公务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主要是学校二级单位和所属独立法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主要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学校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纳入所在学院一并巡察;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主要是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围绕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开展,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以及违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执行等情况;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学校六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设小金库,以及隐性、变异的“四风”等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巡察时间由巡察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常规巡察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安排进行,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事项、重要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对巡察工作进行动员,听取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情况汇报。
(二)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包括班子全体成员、科级干部、民主党派、党支部书记、教研室负责人、教师代表、近期从本单位离退休的代表、学生代表等,人数根据不同单位情况抽取一定比例。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还应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对象人选,抽取范围、人数由巡察组确定。
(三)受理来信来电来访。设置“征求意见箱”,对所在单位职工公开巡察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干部群众对班子成员违纪违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可以核实被巡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调阅、复制有关资料。主要调取近年本单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党务和政(院)务公开公示情况、中心组及党支部学习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情况等。
(六)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
(七)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
巡察组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巡察实施
巡察组提前15日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通知,通报巡察内容、工作要求等。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三)巡察汇报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四)巡察反馈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五)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两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六)移交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巡察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七)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具体问题,未经请示不得随意表态。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和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不得隐瞒歪曲事实、销毁有关凭证材料等。违反者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