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本地办理(成都市域范围内户籍居民)
(一)受理对象
本市公民,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在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办证中心或“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申请办理;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市内任一办证点申请办理。
(二)所需材料:
1、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本人有照片的有效证件。
2、换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本人原居民身份证。
3、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持本人《居民户口簿》。
4、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办理。
(三)申办流程
1、办证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民警审核通过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3、缴纳工本费。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证件领取时间及方式。公安机关自公民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领取的,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单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居民身份证30日内,就近到受理点进行居民身份证核验。属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二、异地身份证办理
(一)受理对象、范围
外地公民,到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等原因需换领补领的,可在其就业、就学、居住所在的区(市)县办证中心或“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二)所需材料
凭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之一,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均可异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三)不予受理的对象
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容貌变化较大,或者人口系统照片与历史制证照片差别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省内住址变更的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5、有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办流程
1、办证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等材料,民警审核通过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3、缴纳工本费。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丟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证件领取时间及方式。公安机关自公民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领取的,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单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居民身份证30日内,就近到受理点进行居民身份证核验。
属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