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全面深化改革,现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继续教育与网络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是唯一代表学校行使成教管理职能的合法单位。主要职能是:
1、根据上级成教综合改革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教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治理体系建设。
2、根据上级成教办学指导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成教招生、教学、毕业等各项管理工作,做到依法办学、依法治教。
3、根据上级成教专业设置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成教专业建设和培养方案制定工作。
4、根据上级成教教学改革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5、根据上级成教站点设置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校外教学站点建设,并对站点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控,推进合作办学工作。
6、根据发展需要,鼓励、推动校内专业院系积极开展成教工作。
第二条 专业建设与管理。
1、根据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要求,结合本校普通本科专业设置情况,由继教院组织遴选和设置成教专业。
2、成教专业依托本校相关专业学院进行建设和管理。
3、教学站点开设专业,由站点依托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主办学校进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站点建设与管理。
1、根据上级教学站点设置条件,由继教院组织寻求合作办学单位,经考察、报批后,正式挂牌建设。
2、教学站点在行政上隶属于其依托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继教院领导,并按继教院要求和安排开展支持服务工作和条件建设工作。
3、继教院与教学站点按一定分成比例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年一签。其它形式的合作办学参照执行。
4、继教院与校内专业学院合作办学,按4:6分成比例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年一签。
第四条 教学与师资队伍建设
1、继教院根据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培养方案开展教学管理工作和毕业管理工作,完善教学条件建设。
教学站点和其它合作单位按继教院要求和安排开展工作,并完善工作程序,保证教学质量。
2、校内成教师资力量,依托专业学院进行师资配备和管理。
教学站点和其它合作单位按要求自行配备师资力量,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3、开展师资交流指导工作。继教院可派部分教师前往站点进行教学指导,亦可聘请站点教师进校交流。
第五条 成教管理实行学分制,逐步开展远程教育服务。
1、推进学分制体系建设,完善学分制度和专业培养方案。
2、推进现代远程教育能力建设,做好远程教育平台建设和远程课程资源建设工作,实现线下线上融合教学。
3、结合“互联网+教育”发展趋势,寻求远程教育合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继教院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南石油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2、西南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3、西南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4、西南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办法
2017年6月1日
西南石油大学
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确保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机构及职责
(一)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继续教育与网络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校纪检、继教院领导、有关人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审定站(点)设置、研究编报招生计划、审核各种招生宣传材料、审核选拔招生人员、审定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工作总结等,并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为了保证招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继教院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各项工作。
(三)招生办公室职责:
1、站(点)考查、初审和维护管理;
2、编报招生计划,根据批准的招生计划,下达各教学站(点)本年度分层次、专业招生计划;
3、组织招生宣传及咨询,编印招生简章及其它有关招生材料,草拟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招生用品的准备;
5、负责专业招生计划调整、生源调剂、网上录取工作;
6、结算招生费用,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7、负责录取通知书的打印与寄发;
8、处理录取考生的遗留问题;
9、起草并上报年度招生总结。
二、站(点)设置及维护管理
(一)站(点)设置的原则
1、新设校外教学站(点)必须依据《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
2、设置校外教学站(点)依托单位: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主管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
3、校外教学站(点)的资质:拟设置的教学站(点)的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具有便于开展组织教学活动的场地、师资和相应的硬件设施。
4、教学站(点)应设置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地区。
(二)站(点)设置的基本程序
1、有意与我校合作办学的办学单位需向学校提供书面合作意向及可行性报告。
2、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教院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根据办学单位的申请,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各项条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后向领导小组(或继教院行政工作会)陈述考察情况和提交相关资质报告,由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继教院行政工作会)集体决策。
3、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同意后,由继教院与申请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合作办学协议,报请学校审定同意后,以学校名义签订双方合作办学协议。
4、继教院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站(点)设置的审批备案。
(三)设置站(点)的维护管理
1、所有获得站(点)设置资格的站(点)业务上接受我校继教院统一管理。继教院对其招生、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2、凡获得站(点)设置资格的站(点)均需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一般须设立教学点负责人、联络员、和管理人员若干名(含招生、教学、学籍管理人员各一名)。其管理人员名单由站(点)依托单位确定,并报我校继教院备案。
3、校外站(点)每年均须与校本部签订年度办学协议,确定当年的招生专业、层次、和人数,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校外站(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4、校外站(点)每年均须和校本部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落实安全稳定责任。
5、继教院每年将不定期地对校外教学站(点)的办学条件、教学过程管理进行抽查和考评,以促使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水平。校外站(点)须开展管理工作综合检查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于12月20日前报至继教院。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站(点)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站(点)将停止招生,中止联合办学,取消其联合办学资格。
6、继教院每年将考评合格的站(点)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备案,对中止联合办学,取消联合办学资格的站(点)不予年检备案。
三、招生行为的规范
(一)禁止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函授站、教学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坚决禁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函授站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形式均为函授,教学点办学形式均为业余。函授和业余学员除在函授站、教学点面授外,不得开展全脱产学习。各函授站、教学点在生源组织过程中要切实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0号)等文件精神,组织的生源须符合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报考条件。
(二)禁止联合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挂牌名称须以学校向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四川省教育厅公示且学校授予函授站、教学点的制牌为准。各函授站、教学点不得擅自冠名挂牌、擅自更改名称;函授站、教学点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有关办学(招生)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组织生源;严禁函授站、教学点将办学、招生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个人;未经所在省、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函授站、教学点不得随意变更举办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地址;不得擅自自行制作、发布任何与学校联合办学有关的招生宣传信息。各函授站、教学点的依托单位应切实加强与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的管理,确保合作过程依法运行,规范办学,提高质量。
(三)规范招生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宣传
学校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继教院统一安排开展。继教院将在学校校园网上开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栏,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布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类型及发放、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关键信息。学校及函授站、教学点的招生宣传须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信息为依据,其内容必须与公布的信息一致,不得模糊混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须参加成人高考的学历教育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区别。函授站、教学点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或组织生源;不得非法泄露、倒卖学生信息,有偿提供、组织、接受生源;不得未经所在省(市)教育考试院审批、学校录取,而擅自以“预科生”、“跟读生”“进修生”、“免试生”等名义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函授站、教学点依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对函授站、教学点的生源组织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四)完善收费、退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根据“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的要求,学校必须承担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主体的责任,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的学员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学费按学年统一收取,各函授站、教学点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对于退学学生的学费,学校将根据函授站、教学点提供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所退学费由学校和函授站、教学点按联合办学协议的费用使用标准共同负担;因函授站、教学点违规宣传、招生,导致学生要求退学的,所退费用由违规宣传、招生的函授站、教学点全额承担。
四、招生计划的编制
招生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批的原则,即由各教学站(点)分层次、按专业编制本站(点)的年度招生计划,于4月底前报继教院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审核、调整、汇总编制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经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招生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科学合理编制。
(一)招生区域在招生年度的生源情况;
(二)上一招生年度招生中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人数及分布;
(三)学校现有教学资源条件;
(四)办学层次结构及专业结构和教学站(点)结构的合理性。
五、招生录取工作规则
(一)招生人员在录取前要对招生设备、网络等进行测试,保证录取期间网络和信息的畅通。为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录取场所应相对封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二)招生人员在录取前要与上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对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三)全面掌握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及时了解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上考生人数及考生志愿分布情况,以便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建立与招生管理部门畅通的信息联络;
(四)招生人员在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下载考生信息,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办法及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考生电子档案,做到取退有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招生办公室根据经省级招生部门核准审批后的考生录取审批表打印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六)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的内容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保密的部分,不得擅自公开;
(七)由于网络传输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与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八)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新生录取名册核对无误后,分别移交给相关部门。
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教院负责解释。
2017年5月9日
西南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应当秉承“明德笃志,博学创新”的校训,继承和发扬“为祖国加油、为民族争气”的大学精神,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激励自身积极探索,求实创新,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素质,使自己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合格大学生。
第六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以适当方式参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部门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因学历层次与学习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业余高起专科、专升本科:学制2.5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
函授高起专科、专升本科: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
函授高起本科:学制5年,最长学习年限8年。
第十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累计取得的学分作为学生学籍处理、毕(结)业的依据。为了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指标。
第十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按照“以自学为主、加强指导,以面授为辅、集中考核”的原则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以自学为主、加强指导”,是指学生在课程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自主安排时间,自主安排进度,自主安排学习,自主进行思考,自主完成作业,在自学过程中学生必须与课程指导教师保持密切联系。“以面授为辅、集中考核”,是指按教学计划要求,在学生充分自学的基础上,学校分阶段实施集中教学和课程结业统一考核。原则上一学年分两学期,每一学期安排各年级各专业学生回校进行一次阶段集中面授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选课制度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和选课规定进行阶段选课,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退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包括综合实习和毕业作业)和其它必修环节,以及学生按要求选定的选修课程(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以考试为主。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和口试笔试兼用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符合免考规定的学生,应按《西南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免考规定》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免考。
第十八条 考核课程评分以课程结业考核成绩为主,可以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课程结业考核,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课程结束总评成绩时参考。教学计划安排的综合实习、毕业作业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综合实习,要求学生完成综合实习报告,以此评定综合实习成绩。对于毕业作业,专科学生毕业要求完成毕业实践并撰写毕业实践报告,以此评定毕业作业成绩;本科学生毕业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答辩,以此评定毕业作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五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实践教学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所有课程教学活动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在《毕业生登记表》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实行正考、补考、重修。正考是指课程学习结束后正常安排的课程考核。补考是指对参加正考不及格或正考缺考学生提供的一次考核机会。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但毕业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安排补考。每门课程补考只提供一次机会,不收费。重修是指给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学生提供的重新修读和重新考核机会。重修不限次数,但每次重修按学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补考、重修的成绩,按实得分或实得考核等级记载。补考合格的标注“补考”字样。重修合格的标注“重修”字样及其次数,相应课程的成绩按最高一次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在与我校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审核后方予承认。学生按修读学校规定缴费。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
省内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所需材料。
(一)需教育厅确认的转专业的书面报告;
(二)《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学生学习成绩证明;
(三)《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科类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
第三十三条 学籍变动办理时间。
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为学籍变动集中办理时间。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止学业者,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学生,须书面申请(接受监护的学生须监护人签署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且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连续两个阶段未参加学校阶段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原户籍地、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本人申请,经审批后,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原读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前学习、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回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作业。合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如果符合条件申请学位的,经申请同意后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文明课堂、文明宿舍、文明校园,树立良好教风、考风、学风、校风,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具体参照学校有关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原户籍地、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
具体参照学校有关学生表彰奖励办法以及有关学生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九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具体参照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6月1日
西南石油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教学教务管理工作,是保证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的关键环节,其主要任务是组织、管理和实施整个教学过程。为了明确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规范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根据近年来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领导重视,专人负责
1.继续教育与网络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应高度重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应将之作为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每学期,继教院应召开教学工作会议,专题讨论、研究教学教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2.教学教务管理工作应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二、拟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继教院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活动的依据。招收新生时,继教院须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导入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教务管理系统。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修业年限、毕业条件、学分与学时设置、课程结构及基本要求、课程设置等内容。
三、教学准备
1、分班。凡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编入某个专业班级学习。班级名称应明确年级、专业、层次和学习形式。
2、编制教学实施计划。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教学实施计划。
3、拟定开课表。开课前,教学管理人员根据教学实施计划,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拟定开课表。
4、聘请教师。新聘教师应填写教师聘用登记表,并附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5、征订教材。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订购教材。
6、落实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和机房,确保教室的座位数。
7、编制、发放课表。
8、准备、发放考勤表、成绩册。
9、编写教案。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教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四、入学
1、学生入学时,应履行报到、缴费、注册手续,领取教材,落实食宿。
新生入学时,继教院应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学生填写学生登记表、签订安全责任书。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向继教院履行请假手续。
3、新生报到后,继教院应及时编制学生学号。
五、选课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选课是实行学分制的前提,也是学生主动适应社会、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进行自我设计、自我管理的基础。为确保选课的顺利进行,学生每学期应在教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选课、退课。
六、教学
1、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因课程有无网络课件而有所区别,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网络课件的课程,实行网上教学。
要求教师:每学期初,通过网络平台上载“学习导航”、“通知公告”、“自学指导”和“课程练习”,做好学习指导工作。每学期中,做好“在线答疑”和“在线作业”。每学期末,完成“在线总复习”。
要求学生:网上课件学习;学生网上提问,教师网上辅导;学生按要求完成在线作业;期末前网上总复习;教师不集中面授;学生期末按规定到校参加集中考试。
(2)没有网络课件的课程,实行学生自学、教师平时辅导、期末集中面授、考核。
2、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基本要求
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明确以下基本要求:
(1)要求学生结合教材、网络课件自学,对课程中的疑难问题,通过电话、网络、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教师提出。教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辅导答疑,在集中面授时,要对课程重点内容进行讲解。学生观看课件、完成平时作业、集中面授出勤、参与辅导答疑、总复习等情况,教师应有详细记载,并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2)要求教学管理人员加强教学督导。按照教学的基本要求,检查教师教案,督促教师严格遵守上、下课纪律,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职责。加强教学检查、巡视,组织学生填报教学质量调查表,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有效掌握教学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学质量。
(3)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包括实验、上机、综合实习和毕业作业等,是整个教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继教院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实践教学。
七、考试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按照成人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2、继教院建立题库制度,组织教师使用试卷标准模板命题。每门课程应命制考题内容不相同、分量题型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为正考试卷,另一套为补考试卷。试卷应使用统一的标准试卷模板,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或者教学要求命制。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3、继教院应当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认真安排、组织考试(包括正考、补考和重修考试),保证考场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按照考试规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每场考试,考生应在《签到表》上签名,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表》。对考试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继教院应当认真组织教师评卷和成绩登录工作,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5、继教院应当加强各门课程的形成性考核。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根据学生出勤、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60-80%,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20-4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确定。考查成绩实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根据学生出勤、完成作业、平时测验等情况评定。
6、除申请经同意的免考课程外,凡学期考核课程成绩不及格或者缺考的,安排补考一次,不缴费。补考仍不及格或者缺考的,或者对已通过的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经同意后须缴纳重修费。
八、毕业作业
1、毕业作业指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以及高中起点专科学生的毕业实践。
2、毕业作业是实施教学计划最后的一个必修环节,是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一次真正检验。毕业作业的质量是教学质量的综合反映,学院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审查指导教师资格,严格按照毕业作业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3、本科学生应使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模板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的整个过程包括以下环节: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选题,开题,撰写初稿,修改初稿,定稿,装袋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4、专科学生应完成毕业实践工作,并撰写毕业实践报告。毕业实践应经过以下程序:选题,实践,撰写报告,成绩评定。
5、指导教师应当按照毕业作业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导学生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者毕业实践工作,不得套用或者抄袭他人成果。否则,按作弊论处;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6、毕业设计(论文)提交后,学院应当成立答辩小组,由答辩小组负责本科学生的答辩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实行百分制,由审阅成绩、评阅成绩、答辩成绩综合而成。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教师,也不得担任答辩小组组长。
7、毕业实践报告提交后,由指导教师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8、继教院应当加强对毕业作业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工作质量。
九、教材管理
1、教材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教师、学生的教学用书;保证开课前教材到书率在98%以上;降低库存教材数量;减少教材报废情况;做到书、帐、费用吻合。
2、参与学校教材招标,选择中标单位。
3、根据各专业学期开课计划,在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选定教材版本。
4、在清理库存教材的基础上,拟定教材征订计划,向中标书店发出征订单,明确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和书价。如课程无出版教材或者出版社出版教材无库存,应组织教师另选教材或者编写讲义交印刷厂印制。
5、教材管理人员应做好教材入库、验收工作。
6、根据各专业班级开课表,拟定各班教材发书清单和学生领书登记表。
7、根据教材发书清单,开学前发放教师用书,学生报到时发放学生用书。
8、根据入库验收凭证,结算供货书店的教材费用和印刷厂的印制费用。
9、建立教材书库电子文档,做好教材进出记录。
10、做好教材盘存整理、分类管理和过时教材报废工作。
11、新生入学时,应当预交教材费。对学生预交的教材费,教材管理人员应建立教材费用电子文档,做好费用管理和学生领取教材的入帐工作。
12、学生毕(结)业时,应当办理教材费用结算手续,预交的教材费实行多退少补。
十、学生管理
继教院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遵纪守法、安全稳定教育工作,具体要求:
1、新生入学时,继教院应与每位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告之其学习期间应当遵纪守法、维护安全稳定。
2、入学教育时,继教院应对新生开展遵纪守法与维护安全稳定的教育工作。
3、每学期集中面授考核时,继教院应在网上、学生QQ群、公示栏中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与维护安全稳定的提示。同时,要求学生面授期间解决好食宿,尽可能保证安全学习、快乐学习。
4、继教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在《毕业生登记表》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站点管理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按照《西南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十二、教学总结
每学期末,继教院应及时对本学期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整改的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十三、教学资料归档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西南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档案存档规范》进行。
十四、教学检查、评估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评估工作,参照《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教学及管理工作合格评估标准》(川教(2007)95号)的规定进行。
十五、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继教院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5月25日
西南石油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育人质量,维护学校声誉,促进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教学及管理工作合格评估标准》(川教(2007)9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学校继续教育与网络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和各站点必须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成人高等教育规律和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2、继教院和各站点教学工作必须以规范教学行为为关键,以保证教学运行为重点,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
3、各站点必须加强对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依法管理,依法治学。
4、各站点必须加强教学条件建设,不断提高现代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运用水平。
二、学生
1、各站点在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对其新生按专业年级编班。编制的班级名称应明确年级、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和站点名称。
2、凡经继教院正式录取、报到地点为站点的新生,须凭继教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站点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站点请假。
3、各站点应当在开学后三个月内将新生报到、组班的基本信息表报继教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4、继教院对各站点报到的新生统一编制学号。
5、各站点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入学时,站点应与新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入学后,站点应及时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继教院和站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明确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基本要求。
三、教师
1、主讲教师(指实际到站点授课的教师)由继教院选派或者选聘,要求60%主干课程由继教院派主讲教师授课。
2、辅导教师可以由继教院派出或者经继教院审查资格后由站点聘请。各站点推荐辅导教师,须填写聘用教师登记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后报学院审定。
3、站点教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热爱继续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态度端正,治学严谨。
(3)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教学经验。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4、站点教师的工作职责
(1)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按照继续教育的特点进行教学,负责辅导、答疑、批改作业。
(2)负责命题、主考、阅卷等考核工作,公正评定成绩,并做好试卷分析。
(3)课程结束后,对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课程教学的意见。
(4)参与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
(5)根据教学大纲选定教材,编写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和辅导教材等有关教学资料。
(6)认真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5、站点教师的管理
(1)继教院和各站点共同负责对站点教师的管理。继教院不定期地对站点教师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教育信仰、人文精神、专业素养和灵魂境界。
(2)继教院和各站点共同负责对站点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为教学各个环节的完成情况、教学纪律、教学态度、课堂教学效果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对考核为优秀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予以解聘。
四、教学管理人员
1、站点教学管理人员在这里仅指负责站点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含学籍管理人员。
2、站点教学管理人员一般由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学规律、了解教学各环节工作、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和沟通能力、热心为师生服务的工作人员担任。教学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应报继教院备案。
3、站点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继教院做好学生每学期报到与注册工作。
(2)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负责组织新生的入学教育,重视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3)做好开学前各项教学准备工作。
(4)根据继教院提供的教材目录订购、发放教材。
(5)负责推荐本站点辅导教师聘用人选。
(6)组织每学期教学检查工作。
(7)做好每学期考试的安排、组织工作。
(8)完成学生成绩登录、上报工作。
(9)组织学生综合实习,做好学生毕业作业工作。
(10)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教学资料。
(11)每学期末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继教院。
(12)接受所在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学评估和教学检查。
4、站点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
(1)认真贯彻执行继教院和站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情周到地为师生服务,把管理和服务融为一体。
(3)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的教学理念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五、教学
1、教学模式为:学生缴费——选课——领取教材——自学——个别辅导答疑——完成作业——集中辅导答疑——复习——正常考试——补考——重修。
2、统一教学计划。各站点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教学计划,确保各门课程开课和集中面授学时。各站点不得减少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也不得降低集中面授课程的学时。
3、统一教学大纲。继教院组织教师编写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各站点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减少教学内容。
4、统一教材。各站点原则上使用继教院指定教材,自行订购、发放教学用书,保证教材按时到课率大于90%(课程教材到课率以课程门数计算),保证课程面授前2个月教材发至学生手中,保证教材质量,不使用盗版教材。如无继教院指定教材,各站点应组织教师推选,所选教材必须与学生培养目标、学习层次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5、组织教学。各站点应根据教学实施计划落实教学任务,编制教学课表。每学期初,各站点课表报继教院备案。
6、重视教学过程。各站点教师应当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函授业余学生自学指导书的要求指导学生自学,完成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站点应当组织学生集中面授活动,做好学生考勤,保证学生到课率(指各门课程学员到课率的平均值)大于70%。
7、加强教学监控。按照教学的基本要求,各站点应当检查教师教案,督促教师严格遵守上、下课纪律,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职责。加强教学检查、巡视,组织学生填报教学质量调查表,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有效掌握教学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8、强化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综合实习、毕业作业等。各站点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受到不同层级的专业训练,提高专业素养。
六、课程考核
1、各站点负责组织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方式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确定。
2、各站点应加强各门课程的形成性考核。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根据学生点击课件、出勤、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60—80%。考查成绩实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根据学生出勤、完成作业、平时测验等情况评定。
3、各站点组织考试命题工作,应建立题库制度。每门课程应命制考题内容不相同的A、B两套试卷。试卷应使用统一的标准试卷模板,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或者教学要求命制。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4、各站点应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认真安排、组织考试,保证考场秩序,严肃考风考纪。
5、各站点应认真组织教师评卷和成绩登录工作,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除申请经继教院同意的免考课程外,凡学期考核课程成绩不及格或者缺考的,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或者缺考的,或者对已通过的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
七、毕业作业
1.毕业作业指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以及高中起点专科学生的毕业实践。
2.毕业作业是实施教学计划最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一次真正检验。毕业作业的质量是教学质量的综合反映,各站点应当高度重视。
3.各站点必须认真审查指导教师资格,严格按照毕业作业工作程序,组织学生选题、开题、撰写初稿、修改定稿,教师评阅(评审)、答辩等工作。
4.各站点应加强对毕业作业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工作质量。
八、教学评估、检查
1、继教院应加强站点的教学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各站点实施继教院教学计划的情况,从而对其教学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对其教学运行实施具体指导,保证教学质量。
2、继教院应加强对站点教学管理的审批、备案工作。审批、备案的主要事项为:
(1)各站点每学期初必须将教学安排表上报继教院备案。
(2)各站点每学期末必须将教学工作总结上报继教院备案。
(3)各站点每学年必须进行教学行为自查清理,并在学年末将自查清理报告报继教院。
3、各站点必须加强教学管理档案建设。需要收集、整理、归档的资料,见《西南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档案存档规定》。
九、附则
本办法由继教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