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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6-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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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收借款、借票的通知

2022年10月27日 10:02 作者:杨姝 编辑:杨后超  审核:何涛  点击:[]

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单位及教职工对个人借款、借票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完成借款借票的核销。现就完成借款核销、借票催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借款、借票的管理,要求有借款、借票业务的教职工尽快办理冲销手续,并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在财务系统维护个人手机号码,方便接收催收借款信息。

凡办理个人借款的教职工,请按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经济业务结束并已取得原始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归还或冲销借款,如逾期未归还的将按0.05%/天收取资金占用费)尽快完成报销或还款事项。个人借款明细及余额可自行在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高级财务查询—我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发布”栏目中查询。

二、凡办理科研借票的负责人,请按合同向合作单位催收款项,并及时办理上账手续冲销借票,若开票款项不能按合同时间到校的,请联系合作单位在本年内退回已开票据。

对于已开票据且款项已到校,但项目负责人尚未认领来款的情况,请及时到科研系统认领并到财务处办理上账。

三、除实习借款外原则上不办理个人借款(实习期结束后请于20个工作日内冲销个人借款);如确有需要办理借款的,部门经费或项目经费累计未核销借款不能超过3笔,如果超过3笔,财务系统将禁止该部门经费或项目经费再次办理借款业务。

四、学校为独立核算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垫付的社保费用等,人事处、资产公司、国资处等部门应加强催收,并于12月18日前将2022年的代垫款项及时交回财务处。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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