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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6-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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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温馨提示

2020年12月11日 17:11 作者:供稿:洪波 审核:何涛 编辑:邱均成 编辑:杨后超  审核:何涛  点击:[]

校内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保证教职工2021年1月发放工资时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的教职工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2021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未确认将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确认操作说明如下:

情况一:2021年继续延用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进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选择2021年扣除年度后点击“一键带入”,系统会将2020年度已填报的专扣信息带入2021年度。如有修改,可以点击“待确认”进行删除和修改操作,确认信息后点击“一键确认”即可。

情况二:需要在2021年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进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入后选择扣除年度2021年, 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赡养老人)根据提示进行逐一填报,填报完成后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洪老师,咨询电话83032672。

                              财务处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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