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规定

西南石大教[2017] 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西南石油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八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所学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0;
  (二)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所学双学位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60;
  (三)按国家特殊政策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国际学生以及一级及以上级别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等所学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20。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的;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授位评审时处分尚未解除的(以解除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三)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的;
  (四)必修、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
  (五)国家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位审批与授予程序。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学院毕业生逐一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复查,复查通过后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结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返校重修其未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在换发毕业证时由教务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审查是否可授予其学士学位,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但对结业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结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返校重修其未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在换发毕业证时不再做授位审查,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已从学校毕业或结业但因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原因未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毕(结)业一年之后备齐相关材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补授学位申请。教务处根据其工作表现、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审查是否可授予学士学位。审查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至少在正规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查询)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二)至少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至少获得1项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成果奖励;
  (四)获得过厅级及以上级别的表彰和荣誉;
  (五)已获高一级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条 申请补授学位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本人申请及工作业绩总结;
  (二)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及业绩的鉴定材料;
  (四)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两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信及推荐专家资质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27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和受理复核申请。
 
 
 
最后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