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国资[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校的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水电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起草和修订学校水电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全校节能方案;负责全校公共区域水电表的抄录、校内公共区域水电费的回收;全校水电费用的对外支付;全校水电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违章处理。
第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水电供应保障,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水电供应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保证全校水电的正常供给;负责全校现有水电设备、设施、管网、线路的维护管理;负责一期教职工小区水电收费工作,负责学生公寓用电集控系统的平稳运行及学生公寓超定额水费的收取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水电收费价格严格依据学校当地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对我校的收费标准,并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合理确定我校的水电收费价格,在报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公布执行;如遇政府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的规定同时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案在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公布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自行提高或更改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水电的管理
第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供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头接水、接电。需要在公用设施上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手续不齐全或未办手续的按窃水、窃电处理。
第七条 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校内改造项目(含单位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八条 为了推进节约型校园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节能降耗,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九条 严禁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公共区域使用烤火炉等取暖电器。
第十条 全校所有门卫室、值班室实行用能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认真抓好对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对不规范使用水电行为予以制止,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供水、供电;对于突发性故障,后勤服务总公司应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全校水电计量仪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计量仪表,私自拆除计量仪表铅封、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等,否则按窃水、窃电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计量仪表出现问题,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用由水电用户自理),待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处理,否则水电收费人员将参照用户全年最大用量进行估码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工程(含修缮)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全校景观灯、中央空调等的开放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私自开放。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所使用的计算机等用能设施设备下班后须切断电源、关闭设备,做到节约、安全用电。
第十七条 水电资源十分紧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节约使用,杜绝浪费,避免长明灯和长流水现象。
第三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一期教职工住宅用电实行充值预付使用,用水费用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按季度收取。后勤服务总公司按季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一期教职工住宅小区能源收费报表。
第十九条 校内商业网点用电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用水实行按季度抄表收费。
第二十条 工程(含修缮)项目用水用电应装表计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据实回收。若经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1.5%上缴水电费。工程(项目)总价款以最终审核、审计决算价为准。工程完工未缴清水电费的,学校财务处有权从工程款中扣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集控系统预付充值管理模式,学生用电免交费定额部分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管中心水电管理人员每月定期充入集控系统中,超定额部分由学生根据相关流程自助缴费充值;学生公寓用水每学年核查一次用量,用水超定额部分费用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管中心负责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等未使用预付费管理模式的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时抄读水电数据并发放缴费通知单,用能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学校付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水电使用部门、经营单位或个人,计量用户发生变更时,必须到水电收费部门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并结清费用。否则,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现用户缴纳。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能源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窃用水电用户视情节按估算所窃用水、电的2-5倍用量计算收取所窃用水、电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违章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违章使用电器的,若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外,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交纳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欠费超过二个月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收取滞纳金;水电收费人员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有权断水断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通报表扬或经济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将逐步对各单位水电用量实行定额管理,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南充校区水电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西南石油大学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