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维修改造、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作者:  编辑:肖诚  审核:  日期:2020-12-10  访问:

(西南石大国资〔20208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维修、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西南石油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西南石大审[2019]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维修、绿化工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维修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装修标准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维修、绿化工程施工及相关服务按属地分校区独立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部门使用科研经费、院处基金等学校资金用于校内维修工程的,项目立项成功后,对于其中单项估算金额<1万的维修工程,由申报单位发包、管理,维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验收;对于其中单项估算金额1万的维修工程,由维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实施。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五条  成都校区所有维修、绿化工程原则上由申报单位通过学校OA系统申报。单项估算价<10万元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视为立项成功;10万元≤单项估算价<20万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同意后视为立项成功;单项估算价≥20万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议事规则报学校审批,审批同意后视为立项成功。

南充校区所有使用校区运行经费或专项经费实施的维修、绿化工程原则上由使用或管理单位提出申报,由管理单位、南充校区校领导和南充校区党政联席会审批。单项估算价<10万元的,由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南充校区分管副校长审批, 审批同意后视为立项成功;10万元≤单项估算价<20万元的,由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南充校区常务副校长审批, 审批同意后视为立项成功;20万元≤单项估算价<50万元的,由南充校区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同意后视为立项成功;单项估算价≥50万元的,由南充校区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学校审批,审批同意后视为立项成功。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同意项目,亦视为立项成功,不再单独审批。

第六条  维修、绿化工程施工及相关服务正式采购前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七条  维修、绿化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相关采购按照下表规定采购:


序号

单项合同估算价

采购方式

公告及公示

发布媒介

施工

服务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

1

四川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

四川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

按政府要求

按政府要求

2

1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四川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5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四川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工程性质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校内竞争性谈判

2)校内竞争性磋商

3)校内单一来源采购

4)政府采购政策允许的其它方式

西南石油

大学官网等公开媒介

3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

根据工程性质选用如下方式之一采购:

1)直接发包

2)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磋商

/

 

注:

①鉴于维修、绿化工作实际,1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的维修、绿化工程,采购方式也可由管理部门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的维修、绿化工程的采购方式按上表要求执行。

②四川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依据政策要求同步调整。若四川省政府无相关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③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相关采购方式、公告及公示、发布媒介按有关要求执行。

④本办法所称校内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校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⑥本办法所称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工程施工费用采用计价定额结算的下浮率规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的,不下浮;5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的,结算时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甲方认质定价材料的材料总价及以市价签证的项目后下浮7%;1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的,结算时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甲方认质定价材料的材料总价及以市价签证的项目后下浮13%

第九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服务费用参照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及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主要环节的有关规定:

(一)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环节的有关规定:

1.在西南石油大学官网等公开媒介上发布公告。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采购文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方能发售。评审委员会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西南石油大学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谈判、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式

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的顺序推荐。

5.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二)校内单一来源采购主要环节的有关规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拟采用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西南石油大学官网等公开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内,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4.采购人收到对采用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按校内单一来源采购。

5.采用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西南石油大学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6.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维修、绿化工程合同均严格履行学校合同审查程序,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有学校授权除外)。

第十二条  维修、绿化工程现场代表代表学校负责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管理,负责监管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保修等工作,并负责相关协调工作。具体人员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  维修、绿化工程施工变更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的维修、绿化工程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1万元的,由维修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书面审批。

2)单项变更估算金额≥1万元的,由维修工程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书面审批。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的绿化维修项目,其变更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5万元的,由维修工程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书面审批;

25万元单项变更估算金额<20万元的,由维修工程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书面审批;

3)单项变更估算金额≥20万元的,按相关议事规则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水电费的计取

维修、绿化工程是否收取施工水电费,根据工程施工内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需收取施工水电费的,工程施工现场应装表计量,按实缴纳;无条件装表计量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3‰上缴水电费。工程(项目)总价款以最终审核、审计决算价为准。工程完工未缴清水电费的,学校财务部门有权从工程款中扣回。

第五章 工程款拨付

第十五条  维修、绿化工程款支付进度及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等各种工程类款项)支付时,先由经办人审核,再由科室负责人核签,最后由主管处领导审批签字后支付。

第十六条  维修、绿化工程保修期限和扣留质保金数额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维修、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

第七章 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收方

维修、绿化工程现场代表应对施工过程中需要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签证、收方、综合单价认定、材料设备价格认定、进度款审核、索赔等经济事项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材料设备验收等技术资料签字确认,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使用学校资金在校内开展的维修、绿化工程,送审金额<10万元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直接支付工程款;送审金额≥10万元的,由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在审计完成后直接支付工程款。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留存竣工结算资料。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石油大学维修改造、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西南石大国资[2015]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有关规定与之前本部门下发的其它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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