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西南石大国资〔20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8]138号)、《西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国资[20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 处置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报纪委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参加,采取招投标、拍卖或竞价等形式进行处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按照学校上报教育厅的标准执行。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对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决议、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章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处置对象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处置对象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各类设备、软件等资产的处置;
(二)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源(含电子资源)的处置;
(三)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和部分捐赠物品的处置;
(四)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音像资料的处置;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家具的处置。
第四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拟置换资产;
(三)报废、淘汰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报废;
(二)报损;
(三)出售;
(四)转让;
(五)无偿调拨;
(六)对外捐赠;
(七)资产置换;
(八)对外投资;
(九)合作;
(十)出租;
(十一)出借;
(十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五章 处置额度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额度及程序:
(一)处置额度
1.学校具有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审批处置权限,处置相关材料须在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校具有对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不含土地、房屋、车辆)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资产的审批处置权限,处置相关材料须在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处置程序
资产使用单位汇总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连同处置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校务会审批通过后,下达决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决议组织资产处置及残值回收,将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将处置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处置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置所需材料
1.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行性论证报告;
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处置报告;
4.学校同意资产处置的决议。
第十三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程序:
(一)处置事项
学校处置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政府审批;
(二)处置程序
资产使用单位汇总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连同处置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工会;校工会提请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校务会审批;校务会审批通过后,下达决议;国有资产管理处拟定请示文件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批准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批复文件负责组织资产处置及残值回收,将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将处置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处置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处置所需材料
1.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行性论证报告;
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处置报告;
4.学校教执委表决会议纪要;
5.学校同意资产处置的决议;
6.学校资产处置的请示。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必须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出售、置换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核准或者备案。出售一般废旧设备的标的价应由资产处置工作组根据废旧物资的实际情况,通过市场询价集体定价。
第十六条 资产报废须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实物后,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物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回收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其安全完整,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进行销账和回收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由学校财务处上缴国库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校内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