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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第二届“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2012-06-18 点击:[]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优秀人才,持续提升学校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第二届“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一、培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培养能带领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的学科带头人。
  (二)具体目标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5周岁以下);
  2.国家级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自然科学领域4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45周岁以下);
  4.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四川省教学名师;
  6.四川省杰出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基金获得者(40周岁以下);
  7.其他国家级奖项与荣誉获得者。
  
二、选拔条件
  (一)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强,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3.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4.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的研究工作;
  5.近五年,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B级(含)以上纵向项目1项或C级项目2项。
  (2)自然科学类申请人以第一作者发表D级(含)以上论文4篇,其中C级(含)以上至少1篇;人文社科类申请人以第一作者发表D级(含)以上论文4篇。
  (3)在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曾获得省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教学竞赛奖、实践教学奖或其它教学单项奖两次;或获得F级(含)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前7名)。
  (二)近五年在教学、科研取得显著成就者可破格申报。
  
三、资助期内目标任务
  获得具体目标之一的专家荣誉称号或奖项;或者同时完成下列目标:
  (一)资助期内主持B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C级项目2项(不含学校国重基金)。
  (二)资助期内有重大科技成果被鉴定,并获得F级(排名前三)及以上科技奖励。
  (三)资助期内,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及材料科学与工程、数学与物理学学科以第一作者发表C级(含)以上论文5篇;其他自然科学  学科以第一作者发表C级(含)以上论文3篇;人文社会科学以第一作者发表D级(含)以上论文6篇,或C级(含)以上论文3篇,或外文论文C级(含)以上2篇。
  (四) 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人才培养项目,获得资助出国研修,或在国外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从事不少于3个月的学术访问及交流,或负责至少1项国际合作项目。
  
四、选拔原则与程序
  (一)动态遴选,择优选拔。学校总共资助20人左右,实行动态选拔,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选均可在每年年底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推荐。各学院根据本院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和目标、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学科建设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个人申请情况,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推荐,在每年年初将推荐人选名单及业绩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人选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并将推荐结果报学校审批。
  (四)对拟培养人选名单进行校内网上公示。
   (五)签订协议。学校与学院及培养对象签订培养计划协议书。
  
五、支持措施
  1.学校设立优秀人才专项培养经费,总额为320万,资助周期为四年。
  2.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申报制。资助经费用于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国内外进修或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
  3.培养资助计划实行学校与学院双重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各学院应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办公、科研、实验室等条件保障,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加强对优秀人才的支持、帮助。
  
六、考核事宜
  1.学校将对学院的培养管理和对培养人选实施动态跟踪和督促,对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各学院须在每年单位年度考核中就培养支持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和说明,学院的培养支持情况纳入学校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考核目标。
  2.对培养过程中发现无法完成培养目标者,经学校与学院和培养人选进行协商后,可终止后续资助过程。
  3.资助期限截止后,学校组织考核小组,根据培养协议统一对培养人选进行目标考核,对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进入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七、其他说明
  1.本计划中的科研项目及论文分类以《西南石油大学科研工作分类及认定办法》(西南石大科【2011】5号)为准,论文级别以收录证明为准。
  2.本计划中所指科研成果奖励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奖。
  3.优秀人才在资助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出,培养期结束后应至少在校服务8年。若在培养期及培养期结束后8年内调出的,需全额退回所享受资助基金。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校人字【2007】23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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