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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发布时间:2010-04-17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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