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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1-17    撰稿:    编辑:姚富云    审核:  来源: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四川省情,着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突出问题导向、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让全省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升。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三)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民政厅,财政厅、省老龄办等负责。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提高医疗服务与照护保障水平。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统筹施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衔接整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四川保监局等负责)

(五)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发放扶助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缓解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特殊困难。(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负责)

(六)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对因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农村贫困老年人同步实现脱贫。(民政厅,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等负责)

(七)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四川保监局,民政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制定完善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制定完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支持政策。建立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安置老年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九)健全老年人健康支持体系。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者定额代缴。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的指导,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鼓励老年大学、养老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省体育局等负责)

(十)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6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其余老年人可依法依规随子女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均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社区要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鼓励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民政厅,公安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十一)推动智慧养老工程。加快全省老龄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全省老年人数据库。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鼓励建设虚拟养老院。持续推进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十二)加快为老服务人才培养。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计划,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与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落实养老服务人员技能标准和培训机构认定标准,探索实施养老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评价体系及资格认定制度。在为老服务、医养结合、科技助老等重点领域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探索制定优秀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民政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十三)加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商务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金融、物流等行业和领域拓展为老服务项目。及时主动公布养老服务相关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发展委、四川银监局、省老龄办等负责)

(十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农村集体经济、未承包到户的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推动农村中心敬老院在功能发挥上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充分利用农村各类闲置房屋资源,推进农村小型互助式养老机构建设。依托村(社区)“两委”和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和志愿服务活动。(民政厅,农业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十五)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老年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健康促进和应急救援、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围绕“人工智能+健康养老”,着力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产业、信息服务业、物联网技术等重点领域与健康养老行业的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规模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四川高新技术健康养老服务名牌企业,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支持发展老年人康复辅具产业。支持建立老年人用品测试、展示、体验场所,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支持举办老龄产业博览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四川博览局、省老龄办等负责)

(十六)完善老年人救济保障制度。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依规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司法厅,省法院、省老龄办等负责)

(十七)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推动相关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场地、图书馆、相关设施设备等资源对老年人开放,部门、行业、企业、高校等举办的老年大学要进一步面向社会开放,为老年人学习提供便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推动建立老年教育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远程老年教育。探索推进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相结合。(教育厅,民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卫生计生委、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老龄办等负责)

(十八)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公共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利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依托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及旧厂房、旧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城市空置场所,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省老龄办,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等负责)

(十九)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鼓励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二十)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省老龄办、省残联等负责)

(二十一)发展适老公共交通。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改进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方式,逐步建立老年人交通补贴制度。(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残联、省老龄办等负责)

(二十二)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利用传统节日和老年节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各地要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四川最美老人”“四川孝星人物”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省老龄办,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三)保障老年消费者权益。加大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骗购行为。各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协会)要针对老年消费者加大商品、服务知识的宣传指导力度,不断增强老年消费者投资、消费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省工商局,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老龄办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老龄办等负责)

(二十五)完善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六)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地要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搞好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动工作开展。要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网址链接:http://zcwj.sc.gov.cn/xxgk/NewT.aspx?i=20180116200046-37667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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