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及各单位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强化和明确各单位信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文)、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相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校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者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㈡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