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子女和在本校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执行本规定时,对校内人员实行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校外人员采取教育与提请公安机关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认定:
(一)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二)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三)凡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承认、改正错误且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