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学生资助公示信息的紧急通知
川教厅办函〔2017〕116号

作者:  编辑:admin  审核: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内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近日,有媒体报道个别省份和学校在公示受助学生信息时,含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学生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公示工作,切实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学生资助公示信息的紧急通知》(教财厅函〔2017〕28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超过期限的学生资助公示信息
  各市(州)教育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区)教育部门及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在12月10日前,全面排查学生资助公示信息,原则上要将超过公示期限的学生资助信息,从教育部门和学校官网上全部撤下。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在12月10日前,全面排查本校及所属院(系)学生资助公示信息,原则上要将超过公示期限的学生资助信息,从学校和院(系)官网上全部撤下。对于公示期内的学生资助信息,必须将公示信息中含有的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全部删除。
  二、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信息公示工作
  各地各校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范围、期限、形式,保护受助学生个人隐私。要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卡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要根据资助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公示范围和公示载体,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要在学生资助各工作环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程保护受助学生个人隐私。在线申请资助填报个人信息时,要为学生创造安全的网络环境,避免个人信息外泄;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避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向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学生受助信息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校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教财函〔2017〕27号)的有关要求规范信息管理,并结合当前检查工作,做好学生资助信息公示自查自纠,立行立改。要以此次全面排查为契机,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规范,把好事办好。
  下一步,教育厅将对各地、各校学生资助信息公示及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仍存在公示学生个人敏感信息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www.scedu.net/p/9/?StId=st_app_news_i_x6364797613169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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