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进一步强化教学督导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设立西南石油大学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负责对全校各院系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咨询的专门机构,是学校校长在抓教学工作中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管理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运行状况、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学科发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评价;督查教学秩序、推动规范管理、实施专题调研与评估,及时向校长提出报告或建议,为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 院系级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专业业务方面对教学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评价,即面向本院系全体教师,针对教学各环节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与评价,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全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规定接受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通过成立校和院系教学督导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