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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西南石油大学(南充)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审核:文磊编辑:李丽君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

第一部分

西南石油大学(南充)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校区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区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校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1、保卫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总务部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3、相关学院和单位负责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4、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进

第四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由集中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校区建立剧毒化学品库,由工程学院按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七条 校剧毒化学品库保管人员由工程学院指定,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准涂改或销毁。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库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剧毒品必须保证帐、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和保安全)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以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规定,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剧毒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单》,经主管院长及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指定双人领取。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只准领取一次实验用量,如当天不用又没有存放剧毒化学品条件的,必须交回危险品库代保管。

第五章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有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

第十四条 领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剧毒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部。

第六章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理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危险品库,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废渣、废液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由校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使用、转让、贮存、运输剧毒危险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关于剧毒化学品的计划、采购、领用规定详见《关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领用的实施细则》。

注: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较多,请查阅剧毒化学品目录库。

第二部分

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校区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表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校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保卫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总务部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3、相关学院和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4、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七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总务部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 相关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总务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总务部负责将校区购买计划汇总,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部,由保卫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采购、领用规定详见《关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领用的实施细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设备与实验室工作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10. 麦角胺*

11. 麦角新碱*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第三类: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第三部分

西南石油大学(南充)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计划、采购及领用的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校区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有关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西南石油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制订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及领用的实施细则。

一、关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计划申报

1、各学院教学和科研等所需剧毒化学品的计划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需分别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剧毒化学品申购单》、《西南石油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详见附表1、2,并可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以便集中办理申报、购买、许可证等手续。

2、使用人应根据实际需用量填写申报单,不得超量购买。各级领导要严格审核后才能签字。

3、申购单手续完善后交总务部采购。

二、关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程序

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领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备案。

领用时,分别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单》、《西南石油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详见附表3、4,并可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完善手续后方可领用。总务部将存档备查。

三、关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后的管理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后,各学院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研究生导师、领用人、使用人等要坚持规范化管理,监督、确保领用后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合理使用、储存与保管。

各学院领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后,计划、采购单和领用单要单单对应相符,专人保管,存档以备公安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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