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管理,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证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标准,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其制定、执行和修订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既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凡我校经批准同意设置且招生的本科专业,须按照本办法制定(修订)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方案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体现学科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融入高等教育研究与改革的最新成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促进学生专业水平、综合素质能力的整体提升。
第四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教务处代表学校组织制定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含培养方案学时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基本框架、基本格式等)、审定培养方案、监控培养方案的实施、评价培养方案的实施效果。专业所属学院具体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主要工作包括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制定(修订)、执行(调整)、效果评价等。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及描述、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能力矩阵、毕业及授位条件、学制与学位、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等方面。
第六条 培养方案一般每四年修订一次,期间(一般为两年)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的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进行局部修订。具体程序如下。
1、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学院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制定并发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2、专业所属学院依据“指导意见”和教务处相关安排,在广泛调研论证、专家审议的基础上,负责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对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专家组评审,并向学院反馈专家组提出的修改、调整意见。
4、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教务处整理、汇总后,报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委员会审定。
5、经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编制成册,并组织各学院实施。
6、培养方案一经审定,专业所属学院应及时向师生公布和解读培养方案,让师生知晓标准学制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
第七条 新办本科专业(含停招后恢复招生的本科专业)须在正式招生(恢复招生)前一年开展专业人才培养的调研、论证,明确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形成规范的调研论证报告。首次招生(或恢复招生)当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第六条的程序制定正式培养方案。
第八条 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及时建设和落实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条件、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完善各类教学用书,确保培养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条 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实施,教务处和专业所在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每学年秋季学期,学院负责将所属专业的当年年级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审查无误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
1、每学期第6周前,由教务处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培养方案制定执行计划并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2、学院对教学任务进行核对,将确定后的教学任务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排课并组织各教学单位实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
因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调整培养方案的,应在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确定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教研室提出培养方案调整意见及论证报告。
2、专业所属学院按照本院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调整意见,填报《西南石油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并附相关论证材料,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院长以及课程所属单位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3、学校根据培养方案调整情况分类审定。修改课程信息错误、调整课程行课学期等调整方案由教务处审定;调整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更改课程设置等调整方案由主管教学校长审定,主管教学校长认为须提交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委员会的,则由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委员会审定。凡未经学校审查同意的培养方案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4、调整方案审定通过后,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的监控与评价
教务处和学院通过组织开展师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学生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等,实施对培养方案的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确保人才培养目标达成。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管理规定》(校教字[2007]75号)同时废止。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