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常态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根据国办发[2016]62号、川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本次工资调标是在现有岗位等级对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标准的调整。举例如下:
姓名 |
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
月增资 |
2016年7至11月 补发合计(元) |
||||||
岗位等级 |
调标前 |
调标后 |
月增资 |
薪级 |
调标前 |
调标后 |
月增资 |
|||
甲 |
专业技术六级 (副教授) |
1890 |
2420 |
530 |
28 |
1354 |
1675 |
321 |
851 |
4255 |
乙 |
五级职员 (正处级) |
1900 |
2390 |
490 |
28 |
1354 |
1675 |
321 |
811 |
4055 |
丙 |
技术工三级 (高级工) |
1300 |
1550 |
250 |
28 |
1066 |
1254 |
188 |
438 |
2190 |
二、结算2016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负担部分差额
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申报基数是按照教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准,根据政策,列入项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政策性补贴86元、绩效工资(不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扣款比例为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
我校2016年1月至11月财务工资发放表中所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是按2014年收入为基数暂扣的。四川省社保局在2016年9月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征缴工作,我校按教职工2015年收入申报了2016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2016年全年个人扣款实际发生了变化。故此次结算涉及事业编制人员2016年1月至11月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实际扣款与暂扣款的差额补扣。
三、有关说明
1、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此次也同步进行了基本工资调整,由于这部分人2016年的养老保险基数已经在年初申报,故不需补扣。2017年起,我校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将统一在每年年初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2、按文件精神,离休干部离休费同步调整并补发;
3、少部分青年教职工由于基本工资增资额度不大,而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承担部分相对较多(2015年绩效工资相对较高所致),故此次结算会出现负值,学校财务将随工资发放时适时扣取;
4、由于教职工总收入不同,造成扣取的社保费用不同,即使基本工资完全相同,此次结算补发也会出现千差万别;
5、按照四川省人社厅相关工作要求,此次工资调整工作11月中旬启动、12月初兑现,时间紧、任务重,为方便查询本人工资调整明细,教职工可以通过学校财务个人查询系统,查看本人2016年工资新老标准、保险扣款对比和12月补扣款明细。
咨询电话: 028-83032316
人事处 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