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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西南石油大学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作者: 责任编辑:任馨 审核人: 文章来源:

西南石油大学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西南石大教【2013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程”的意见》(川教〔201114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南石油大学关于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西南石大201225号)的相关精神,通过建设一批特色突出、可操作性和示范性强的项目,积极探索和实践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第三条 “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立项及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各学院应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将教师参加项目研究情况、参研人员开展项目建设和研究的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第四条 “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教学团队、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新专业、国际化人才培养实验班以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级拨款和学校的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经费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文件进行单项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可予以额外经费支持。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各项建设任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项目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绩效考评、超支不补”的原则按项目进行划拨,不重复配套。对级别、类型等发生变化的项目,学校按相关文件的最高资助额度实行差额划拨。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费、项目管理费等。原则上不用于设备购置,若确需要购买项目必须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则需由项目负责单位论证,并经教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纪检处共同审核并批准后方能执行。

1、 业务费:包括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及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所发生的费用。

1)教学改革与研究费。①调研费,包括组织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调查研究,组织和参加项目相关的交流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必须的费用,其相关报销标准按财务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调研费用报销前应向相关职能部分提交调研报告。②版面费,包括项目组成员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且能支撑项目建设的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论文的版面费。

2)资料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包括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教学参考书等图书资料、光盘等电子资料以及项目网站建设所需的费用。

3)办公费及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包括日常办公用文具、零配件、耗材等费用。

4)设备维修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实验耗材购置费、实验仪器维修费等。

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配套经费还可以用于资助实验项目的开发、实验室安全环境建设、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实验教材建设等

2、 项目管理费。项目当年预算执行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除外)。主要用于学校及以上层面的项目审核、评估、结题验收以及优秀项目的表彰和奖励等费用。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经费应在导师指导下,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论文版面费和调研差旅费等,导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用。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任务书》(见附件1),合理预算并制定出各项目的经费支出计划,对经费的主要用途、数额和理由作出说明。《项目建设任务书》的相关内容审核通过后,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合理使用,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一经划拨则必须在当年(以财政结算时间为准)内使用完毕,对未使用或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不再补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活动支出据实凭票报账。报账程序: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由相关职能部分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有关报账要求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需定期(一般以一年为准)向学校提交建设进度报告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汇总,并必须参加学校举行的阶段评审和结题验收等环节,学校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相关评审材料(包括验收结题书、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表等),组建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和研究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阶段评审不合格,学校将视情况轻重给予降低次年预算金额标准、延缓划拨次年经费、终止项目运行并追回已划拨经费等处理。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学校将视情况轻重给予暂缓结题、终止项目运行并追回已划拨经费等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由学校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对于省级及以上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需至少在一个月内(项目结题当年)到财务处办理结项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项目,财务处有权予以销户,并将结余经费上缴学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及设备处。


附件1: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书

 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西南石大教【2013】49号)-20141216pm.pdf

更新时间: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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