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2023年5月9日
附:实施细则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石工研〔2023〕1号
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新增遴选、资格认定及招生指标核定指导意见》(西南石大研〔202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包括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新增遴选是指为取得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对符合本细则的申请人进行的遴选。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是指对已取得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校内外人员,在履行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中的岗位资格和招生数量的审定。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单位通过代表作评审的申请人进行评定。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基本要求
第五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省及学校相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学术道德高尚,作风正派,教风优良,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身心健康,能正常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及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热爱岗位工作,在研究生教育指导方面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按要求参加导师培训提升能力,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第七条 治学严谨,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岗位新增遴选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新增遴选要求
(一)校内导师
1.组织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经历,正在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
2.至少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3.一般应有正高级职称,且应具有博士学位。
4.近五年学术技术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C级(含C级)以上论文5篇(含中国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期刊论文1篇),其中B级(含B级)以上论文3篇。
(2)以第一发明人获授权A级专利1件或转化B级(含B级)以上专利1件。
(3)获得D级(含D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不受排名限制。
(4)获得C级(含C级)以上专利奖,其中C级排名第1、B级和A级有署名。
5.除学术技术成果外,有下列项目之一优先: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
(4)国家级一流专业、一流课程的主要负责任人和建设者。
(5)省级或国家级规划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或A级出版社专著。
(6)牵头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内、行业标准者。
(7)B级(含B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
(8)主办B级(含B级)以上学术会议者。
(9)国内(北大最近版)外(SCI、EI期刊)期刊主编、副主编、编委。
(10)国内外重要学科竞赛一等奖或金、银奖的主要指导者
(二) 校外兼职导师
校外兼职导师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担任本学科研究生第一导师的校外兼职人员。
1.兼职导师原则上应符合上述校内导师新增遴选要求。
2.正高级职称,与本学科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正承担省部级或以上科研项目,培养经费充足。
3.有一名校内导师共同承担指导研究生培养责任。
(三)校外第二导师基本要求
校外第二导师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担任本学科研究生第二导师的校外人员。
1.高级职称,与本学科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新增遴选要求
1.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
2.近四年承担2项及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较为充足。
3.近五年(含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技术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C级(含C级)以上论文4篇(含中国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期刊论文1篇),其中B级(含B级)以上论文2篇。
(2)以第一发明人获授权B级(含B级)以上专利1件。
(3)获得E级(含E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有证书。
(4)获得D级(含D级)以上专利奖,有证书。
4.除学术技术成果外,有下列项目之一优先:
(1)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有证书。
(2)中文核心期刊(武大、北大版)教改论文。
(3)国内外重要学科竞赛一等奖或金、银奖的主要指导者。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新增遴选程序
(一)博士生校内、兼职导师新增遴选程序
1.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论证和审定本学科新增计划,将“学科新增博士生导师计划论证表”报学校审批和确定年度新增指标。
2.申报人向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3.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向学校提交申报表和代表作。
4.学校组织评审申报人的代表作。
5.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专家对通过代表作评审的申请人进行评定,评定方式为现场答辩或材料审核等形式,专家通过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参会专家至少为全体专家的三分之二(含),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者,方为通过。
6.评定通过者的信息在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定,通过者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二)博士生校外第二导师新增遴选程序
1.申请人向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申报表。
2.按上述“博士生校内、兼职导师新增遴选程序”的第1、2、3条进行新增遴选。
3.新增遴选结果和第二导师申报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新增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程序
1.申请人向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新增硕士生导师申报表》及近五年主要学术技术成果和支撑材料。
2.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者,方为通过。
4.评定通过者的信息在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在岗研究生导师需完成学院岗位聘任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
(一)博士生导师
1.在岗导师
(1)每人每年基本名额不超过2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适当增加名额,但增加总额不超过1名: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增加1名;新增B级(含B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每项增加1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且有证书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南石油大学的第一完成人,每项增加1名;符合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需要增加的酌情增加名额。
(2)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学科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每年不超过1名。
(3)校外兼职导师每年不超过1名。
2.新聘导师第一年招生不超过1名。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
1.在岗导师
(1)正高职称导师每年不超过3名。
(2)副高职称导师每年不超过2名。
(3)中级职称导师每年不超过1名。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可增加名额,增加总额不超过2名: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增加2名;新增B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每项增加1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且有证书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南石油大学的第一完成人,每项增加2名;符合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需要增加的酌情增加名额。
2.新聘导师第一年不超过1名。
(三)每一招生年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西南石油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新增遴选、资格认定及招生指标核定指导意见》(西南石大研〔2022〕16号)文件对导师招生名额进行动态调整审核。
第十三条 在岗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和招生资格认定
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每年将依据《西南石油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新增遴选、资格认定及招生指标核定指导意见》(西南石大研〔2022〕16号)文件,加大对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学科急需的标志性成果导向力度,对在岗研究生导师进行资格认定。对学术成果及贡献不足的博士生导师,分别做出“限制招生(人数)、暂停招生(年数)、停止招生”的认定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将以会议形式做出取消导师岗位资格或限招、停招或取消招生资格的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1.政治立场或道德品行方面出现问题,或违犯党纪党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或因出现安全问题对学校、学院、学科专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者。
2.在招生、培养或教学科研等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或严重违纪或徇私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位论文总体质量较差或在各级教育部门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
4.学院考核不合格者。
5.连续2年无故不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任务者。
6.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离校时间超过一年或不能正常指导者。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在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学校全覆盖三级培训体系基础上,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培训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考核。导师须参加校院二级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和在岗导师年度培训,未参与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导师不能招收研究生。
第六章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对导师进行岗位考核评价。评价方式是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综合评价。学院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指标分配、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的成果除国家级科学技术和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外,其余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西南石油大学。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及学术技术成果的分类分级按《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工作分类分级及量化计分办法》(西南石大科〔2021〕9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和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报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院备案,并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变化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2023年5月8日
注:请申请人,下载附件,按附件要求,2023年5月11日前提交电子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