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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作者:编辑:闰冉冉审核:时间:2021-06-1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306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西南石油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工程审计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细化规定。

第三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项目质量实行分步分级复核,严把质量关。

第六条 审计处长对内审机构质量负责,分管处长对分管业务质量负责。

第七条 审计处按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在审前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编制,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处长批准实施。分管处长为项目负责人的,报审计处处长审批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处处长审定。

第十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项目负责人、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学校及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依据审计风险评估结果,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二)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三)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

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按原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调查了解,初步分析评价、内部控制测试、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作好记录,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二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分析、判断和归纳,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审计期间,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编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实行项目成员交叉审核,审计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具体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编号,编码规则为“****年第***号”;

(二)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审计项目名称包含在其中;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内容;

(五)出具单位,即审计处;

(六)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提供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四)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以及财务收支状况等;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等发表评价意见;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处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随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科长或分管处长复核,并对下列事项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意见和有关移送处理的建议是否恰当;

(六)有关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科长或分管处长为项目负责人的,二者实行交叉复核。

第三十三条 经复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由分管处长组织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查。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

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持反对意见的,应报处长审定。

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处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超过《西南石油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三十五条 经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由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复核人对其复核意见负责;分管处长对审计报告和有关移送处理建议的恰当性负责;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和移送处理建议书负责。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审计项目负责人为立卷责任人,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三十九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部门(学校领导)对该审计结果的批示、批复,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稿、复核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部门、学校领导对项目立项的批示或相关职能部门出示的审计委托书、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十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卷内每组材料按照下列规则排列: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二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成员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归档。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财务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处保管8年,超过年限应移交档案馆按规定管理。审计档案立卷年度为保管期限第一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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