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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法治沃土,助力基层建设(二)——“绿水青山梦,生态普法行”法治青春中国行专项实践团队赴雅安市汉源县开展实践活动

2023年09月04日 作者:文/乔安琪 严雪凤 图/杜京  编辑:崔金星  审核:于百江  点击:[]

8月30上午,在对汉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模式有较为初步的认识后,实践团队成员结合李曜耀副院长的建议,在何刚庭长负责的行政审判庭进行一日见习,通过沉浸式司法体验深入学习基层工作的经验和方法。

实践团队成员在行政庭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先后参与整理卷宗、校对文书等常规工作。案件卷宗、裁判文书都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主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整理卷宗、校对文书虽然看似简单,其实需要细心沉稳地对待。

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实践团队成员严格按照A4纸张的规格执行,对当事人所提供不符要求的材料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处理。在保证卷宗材料规格统一后,实践团队成员按照“三孔一线”、“双股双线”、“下对齐、左对齐”的规定对卷宗材料进行装订,在进行卷基折叠时,根据材料数量以每本卷宗1.5厘米的原则进行折叠。最后将入卷的诉讼文书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皮、卷内目录、证物袋、卷底部编号。

除此外,实践团队成员在向行政庭工作人员学习时了解到卷宗填写时需要注意的各种细节。例如,在卷宗封皮填写审判人员时,需注意案件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如果是,则应在卷宗封皮第二格中填写审判员,而非在第一格审判长中填写;在填写结案日期时,宣判日期,一般应当与送达日期一致,如果宣判日期与送达日期不一致,则应当以送达日期为准。

卷宗整理完成后,实践团队成员对卷宗进行了大致梳理。理清案件所涉主要当事人、案外人以及相关重要证据,重点关注案件事实中和法律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对案件的前因后果和争议焦点形成初步印象。

在对案情有较为整体的把握后,实践团队成员根据卷宗材料的情况,按照裁判文书的顺序依次进行核对,校对的同时对文书细节进行修饰和完善,最后通读全文,在检查确认不存在表意错误或逻辑不通等问题后,将卷宗和文书有序存放。

随后,行政庭何刚庭长带领实践团队成员就整理卷宗中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是在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犯罪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主从犯的区分,仅提供作案工具、告知狩猎方法而未参与实际狩猎的当事人应当确定为从犯,实际参与作案的当事人属于主犯。

二是针对环境犯罪惯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撤销缓刑并对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的裁定。在微信记录与手机视频两项证据的相互印证中,可以确认当事人长期驯养有一批专用于狩猎的猎狗,除不定期邀约他人共同参与狩猎野生动物以杀害食用或售卖牟利外,还常将猎得的野生动物专用于训练猎狗撕咬抢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大。实践团队成员根据各当事人的相关具体情节尝试作出较为适当的量刑建议后得到何刚庭长的肯定评价和具体指导。

三是案卷材料中仅由当事人自述的询问笔录作为唯一证据支撑的相关事实与起诉状所述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出入,在此种情况下检察院提出的定罪量刑建议是否适当,何刚庭长带领实践团队成员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一是当事人自述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发现的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制的皮毛大衣为他人赠送,且相关事实因时间久远、当事人难以回忆财物来源相关涉案人员难以查找等客观原因难以查清,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观方面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等内容,并未对他人赠予的方式进行说明和规定。因此实践队成员与何刚庭长就诉讼材料中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由将皮毛大衣记入当事人犯罪所得是否恰当展开意见讨论。其二是在排除皮毛大衣价值后,当事人实际狩猎伤害的野生动物价值无法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实践队成员与何刚庭长就“非法狩猎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何种定罪更为恰当的问题表达不同看法。最后,实践队成员与何刚庭长针对案件中多个当事人在不同关键时间节点实施的不同犯罪行为分别进行梳理,并将相关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进行列举,对量刑建议的进行了讨论。

在为期一天的见习活动中,实践团队成员明确了诉讼完整流程的材料和程序,形成了系统化梳理案件全过程的能力,增强了对法律条文引用和法律文书撰写的认识。实践团队成员将认真总结司法高质量参与基层治理的方法机制并迁移运用至司法在环境治理的参与,为更好解决地方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提供解答。

图一:实践团队成员整理卷宗

图二:实践团队成员正在校对文书

图三:实践团队成员进行案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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