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奖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是研究生奖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等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由本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博士生为在校生的70%,硕士生为在校生的40%;奖学金所需资金分担方式为:省财政承担60%,学校承担40%。具体设置如下:
类 别 |
等级 |
比例 |
奖学金标准(元/人.年) |
硕士研究生 (40%) |
一等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三等 |
50% |
6000 |
博士研究生 (70%) |
一等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10000 |
三等 |
50% |
8000 |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参评年度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参评时以课程初始成绩为准;
(6)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修业年限以内(优博培养对象例外)。
第九条 参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报到注册者;
(6)恶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学费者;
(7)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级为警告或不合格者;
(8)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安排在入学报道注册后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情况划拨名额及等级,学院在给定名额及等级范围内进行评定。具体评定程序为:
(一)学院评审
1.推免生:推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直博生原则上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生根据该学年所修课程的阶段和层次原则上获得所修课程阶段的一等学业奖学金。
2.统考生:结合考生是否为第一志愿、初试和复试成绩和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排名并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和等级。
3.评定结果在学院网站或在显要位置以纸质形式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核定。“领导小组”根据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等级。
(三)若已评定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未报到或因故取消学籍的,按照学院录取名单的排名进行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院可参考《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制定与本学院相适应的评价细则。学院依据测评结果并参考教育部文件中根据“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划拨名额及等级,学院在给定名额及等级范围内进行评定。具体评定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向所在班级提交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班级核定并公示后提交学院。
(二)学院评审。结合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并参考导师推荐意见,认真审核研究生的申请,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和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核定。“领导小组”根据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等级。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对越级或不按程序申诉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学业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学校视其情节对该生所获学业奖学金实行暂停、终止、补发或追回等措施:
(一)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暂停发放者,待其复学后,根据具体情况补发或重新评定;
(二)评定后办理退学手续者,终止发放奖金;
(三)新生评定后半年内退学的,终止发放,若已发放则追回奖金;
(四)评定后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不实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止发放,若已发放则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为体现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三)学院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学院制定的评定办法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学〔
2017
〕
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