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本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审批勤工助学的制度及实施办法,设立和审批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并审查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并听取勤工助学工作的汇报。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牵头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鼓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活动注入资金。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劳动培训、勤工助学基地建设以及其他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财务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劳动报酬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学工助理、教辅助理和后勤助理为主。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用人单位需求,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采用双选招聘、统筹安排等方式对上岗学生进行聘用。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自行设置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生资助中心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通过学校(学院)推荐、双选招聘等方式聘用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除寒暑假外,用人单位应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考勤、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当月勤工助学酬金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与校内单位自行设置岗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人单位可根据学生工作量和完成情况,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酬金的基础上,从单位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开支补贴发放部分劳动酬金,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有关信息和服务,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二)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聘用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活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学生资助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

(三)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重,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四)因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勤工助学协议有关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学生,按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三)如发生学生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及酬金申报,不得虚报、克扣、转让或二次分配学生的合法报酬。

(二)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位培训,做好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安全意识及综合技能。

(三)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超过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按要求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情况,按时客观地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西南石油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学校授权,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彰、奖励或纳入学校有关奖项的参评范围;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校内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下一学年勤工助学的岗位数或停止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岗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原《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南石大〔2017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