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1        

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西南石大学〔2021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学〔202143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对于违纪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对除开除学籍外的纪律处分设定612个月的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其中: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

(三)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违纪行为发生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深刻认识错误的,可视情节酌情缩短处分期限,但留校察看不得少于9个月,其他处分不得少于6个月。若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学校将视情节延长其处分期限。

第六条  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交由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若在处分期限内表现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奖励或相当于校级以上奖励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进行考察,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时间。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在处分期限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处分;

(二)在处分期限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决定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经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撤销解除处分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前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隐瞒其在处分期限内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突出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等系弄虚作假的,经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撤销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并应自处分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协助学生管理部门执行。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二)违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减轻处分;

(三)主动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六)学校认为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

(二)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五)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侮辱、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六)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办法的;

(九)群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十)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事责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学校认为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其评奖评优、入党、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将受到一定条件的影响,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细则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活动的;

(五)进行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佩戴宗教标志等的;

(六)收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或音视频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除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法律与赔偿责任外,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或在打架斗殴中以凶器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挪用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盗窃、冒领、挪用、贪污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抢夺、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赃、销赃或参与分赃的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上述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实施上述违纪行为的人员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毁公物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5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娱乐等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或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或经查实晚归、夜不归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虽未引起火灾,但有违规用电、用火等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学生宿舍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环境秩序,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垃圾出楼与分类工作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或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或下载、观看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制作、发表、传播涉及反动言论、色情淫秽、封建迷信、暴力恐怖、邪教邪说、煽动民族分裂等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作、开发、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高压气瓶等)、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灾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或有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酒后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建(构)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撕毁学校及有关部门贴出的保留期内的通报、通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校园出入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入或有采取不当途径(如翻墙等)出入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组织校园贷”“套路贷”“回租贷等非法网贷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非法网贷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共道德、损害他人利益、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有其它猥亵、性骚扰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包裹,或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校园卡、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变造、伪造、盗用、倒卖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成绩单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和荣誉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认定(评定)资格、追回奖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要求填报的学生信息卡(表、库)或相关信息采集过程中,谎报、隐瞒与学生教育管理相关的学生本人或家庭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威胁、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或多次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提供、接受或者介绍色情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播放、收看淫秽录像,或传阅淫秽图书制品,或在校内书桌、墙壁等处涂写淫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法违纪的,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的,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的,作伪证或隐瞒事实阻碍调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有餐饮浪费等恶意浪费行为,且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公共道德、损害他人利益、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故旷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上课或者影响学生听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请他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含网络课程、体质健康测试)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规选课、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以下违反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旷课,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1.不假离校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的;

2.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的;

3.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每天按旷课5学时计算(当天授课学时超5学时的,按学生实际旷课学时算);按周计算的实习、实践环节,每天按8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集体活动,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算。

(二)请假期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虚构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出现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考查等考核环节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处分,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洪涝、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有权另行制定相关处分细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及处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按以下程序实施:

1.由学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书面记录;

2.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南充校区依职责归口负责处分的审核;

3.主管领导审批。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各单位调查存在困难、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有可能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保卫部门或公安机

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负责处分审核的单位按规定处理。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负责处分审核的单位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负责处分审核的单位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送达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须邀请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名;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有权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期满,学生没有提出申诉,处分正式生效。

第三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处分书决定应同时送达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本人档案和大学生诚信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对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南石大学〔2019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