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校工会基层组织,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促进我校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西南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二级教代会、工代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对本单位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二级单位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学校、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单位内部矛盾,加强团结,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二级单位事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执行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校内凡独立设置基层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教职工人数不满50人的单位实行教职工大会制。

第七条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的二级单位,其代表人数参照以下要求设置:

单位教职工人数在50-100人的,代表人数不低于30人。

单位教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代表人数不低于50人。

本单位校级教代会代表具有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的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本单位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监督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本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的对本单位各级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向学校教代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六)选举产生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以恰当的方式进行说明。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各级领导干部要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或参加教职工大会,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应能代表教职工的利益,有全局观念,并热心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作为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好的素质,应能代表教职工的利益,有全局观念,并热心群众工作。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一线教职工代表(指非担任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应占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教职工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本单位有关人员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在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四)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教职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好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积极宣传并认真贯彻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活动,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所在单位有关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定期改选。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要求,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或教职工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或教职工同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或教职工出席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或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议程,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设执委会,执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委员。执委会由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应提前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一周内,应该将相关材料送校工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