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资助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学生资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资助体系包含项目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等。

第二章  本科生资助体系

第一节  本科生奖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为中央财政、省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类奖助学金,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当年最新工作通知要求和《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评定。

第五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一等1500/人、二等1000/人、三等600/人,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当年评审工作通知要求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事业经费出资设立,评定细则如下:

(一)评定范围: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比例:

特等奖学金为1500/·学期,比例0.2%;

一等奖学金为500/·学期,比例3%;

二等奖学金为400/·学期,比例6%;

三等奖学金为300/·学期,比例9%。

(三)评奖条件及办法:

1.政治素质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必修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参评学期学分绩点排名在评选范围内的前二分之一。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学校体委规定的良好标准。

5.每学期评定一次,原则上在同一专业年级中按综合素质测评分由高到低评定。

第七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设立,按照相关项目的捐赠协议评定;捐赠协议对评定程序没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国家奖助学金执行。

第八条  除学校出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外,原则上同一学年度政府类奖学金、社会类奖学金不允许兼得;政府类助学金可与社会类助学金兼得,但社会类助学金之间不允许兼得;奖学金可与助学金兼得。

第二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办理流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及经办银行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三节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第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出资,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十三条  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申办流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四节  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第十四条  四川省基层就业学费奖补。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对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连续服务满3年及以上的,实施学费奖补。奖补年限以实际学制年限为准,奖补标准、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四川省外基层就业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就业所在地政策执行,资助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流程按就业所在地要求执行。

第五节  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是由学校出资,在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按照《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的一种资助方式。包括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大学生爱心基金大学生圆梦基金

第十九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补助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流程等按《西南石油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大学生爱心基金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罹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学生。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金额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金额10000元以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圆梦基金由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学生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或家庭经济困难烈士子女。每年秋季学期评审并发放一次,资助标准为6000/年。

第七节  学费减免与缓交

第二十二条  学费减免是指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及办理流程按上级部门相关工作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一种资助形式,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保证。绿色通道暂缓缴纳的最高金额为学费、住宿费总和。其审批程序为:由新生本人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审批办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学生资助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信访投诉处理制度,公开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电话,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学生及家长、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程序做好登记、整理和回复、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部监督排查机制,定期进行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重点把好受助学生学籍、资助对象认定、公示、信息上报和资金发放五个关口。对违反学生资助政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不担当、不作为造成监管失守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七条  已获资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获助资格,并减少、停发或追回资助资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有不诚信行为;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不恰当消费行为者;

(五)其他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获助资格并减少、暂停或追回资助资金的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校长奖学金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年级本科生。2022级及以前年级执行入学时资助体系办法(原本科生校长奖学金最多执行至202512月为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级本科生入学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资助办法》(西南石大学〔202149号)在校长奖学金执行截止后自动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审核、申诉的答复处理等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由本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组成情况、评审细则需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年。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在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和创业大赛、“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全国性行业或学科领域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或实践活动、重要校级竞赛活动中获得突出奖励者参评时予以重点考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期刊应为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2)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3)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4)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

硕士生一年级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成绩;硕士二、三年级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5.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6.参评对象需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培养计划所选课程(所有课程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不得有重修、补考记录;

7.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疾病、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指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各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

第十条  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对象为各年级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同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并资格审查→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确定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四川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对越级或不按程序申诉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部批准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报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转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获奖研究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学校视其情节对该生所获国家奖学金实行暂停、终止、补发或追回等措施:

(一)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暂停发放者,待其复学后,根据具体情况补发或重新评定;

(二)评定后办理退学手续者,终止发放奖金;

(三)新生评定后半年内退学的,终止发放,若已发放则追回奖金;

(四)评定后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不实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止发放,若已发放则追回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虑到学院和学科差异,允许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但评审细则不得低于或有悖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学〔2017〕1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奖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是研究生奖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等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由本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博士生为在校生的70%,硕士生为在校生的40%;奖学金所需资金分担方式为:省财政承担60%,学校承担40%。具体设置如下: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元/.年)

硕士研究生

40%

一等

20%

10000

二等

30%

8000

三等

50%

6000

博士研究生

70%

一等

20%

12000

二等

30%

10000

三等

50%

8000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参评年度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参评时以课程初始成绩为准;

(6)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修业年限以内(优博培养对象例外)。

第九条  参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报到注册者;

(6)恶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学费者;

(7)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级为警告或不合格者;

(8)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安排在入学报道注册后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情况划拨名额及等级,学院在给定名额及等级范围内进行评定。具体评定程序为:

(一)学院评审

1.推免生:推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直博生原则上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生根据该学年所修课程的阶段和层次原则上获得所修课程阶段的一等学业奖学金。

2.统考生:结合考生是否为第一志愿、初试和复试成绩和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排名并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和等级。

3.评定结果在学院网站或在显要位置以纸质形式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核定。“领导小组”根据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等级。

(三)若已评定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未报到或因故取消学籍的,按照学院录取名单的排名进行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院可参考《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制定与本学院相适应的评价细则。学院依据测评结果并参考教育部文件中根据“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划拨名额及等级,学院在给定名额及等级范围内进行评定。具体评定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向所在班级提交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班级核定并公示后提交学院。

(二)学院评审。结合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并参考导师推荐意见,认真审核研究生的申请,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和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核定。“领导小组”根据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等级。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对越级或不按程序申诉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学业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学校视其情节对该生所获学业奖学金实行暂停、终止、补发或追回等措施:

(一)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暂停发放者,待其复学后,根据具体情况补发或重新评定;

(二)评定后办理退学手续者,终止发放奖金;

(三)新生评定后半年内退学的,终止发放,若已发放则追回奖金;

(四)评定后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不实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止发放,若已发放则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为体现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三)学院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学院制定的评定办法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学〔2017〕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增强研究生的竞争意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西南石油大学有关奖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是由学校全额出资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审核,受理对校长奖学金评审结果的申诉和答复处理等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负责全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的组织、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本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细则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每年评选不超过20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0名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硕士研究生20000元/人的奖励和博士研究生30000元/人的奖励。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科研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参评研究生的综合表现应得到学院领导、老师和同学的高度认可;同等条件情况下,研究生在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和创业大赛、全国性行业或学科领域的学术科技竞赛或实践活动、“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等重要国家和省部级奖励获得者参评时予以重点考虑;

5.参评对象需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培养计划所选课程(所有课程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不得有重修、补考记录;

6.参评对象在校累计修业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基础修业年限。

第九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校长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在研究生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评定,若“领导小组”认为候选人条件达不到评审要求,可仅评定出符合条件的人选,既定指标可空缺。

第十一条  参与校长奖学金评审的研究生可在同年度内申报其他类别奖助学金,但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结合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服务、文体等多方面综合表现,认真审核研究生的申请,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校长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答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校长奖学金的名额,组织各学院推荐的候选研究生参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确定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学院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实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对越级或不按程序申诉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转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由校长在荣誉证书上签字并颁奖。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学校视其情节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对该生所获校长奖学金实行终止发放或追回奖金等措施:

(一)未能一次性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终止发放奖金,奖金已发放的追回奖金;

(二)评定后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不实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止发放奖金,奖金已发放的追回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考虑到学院和学科各异,允许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但评审细则不得低于或有悖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学〔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保障研究生学习生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1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档案转入我校(档案转入截止时间为入学年份930日前)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发放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助学金实行停止、恢复或终止助学金的发放:

(一)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助学金自手续办理完成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待其复学或入学手续办理完成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二)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①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助学金;②记过处分,停发6个月助学金;③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助学金;④开除学籍处分,停发该生所有年度助学金;以上情形均从处分下达之日起执行;

(四)恶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学费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五)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级为警告或不合格者,停止发放助学金;

(六)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按月将助学金打入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8月不发),博士研究生1300/生•月,硕士研究生600/生•月。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学制期限内,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要求的规定年限进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原则上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受理并解答研究生有关国家助学金的疑问和咨询,并对研究生进行助学金发放资格认定,同时对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学〔201718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本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审批勤工助学的制度及实施办法,设立和审批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并审查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并听取勤工助学工作的汇报。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牵头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鼓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活动注入资金。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劳动培训、勤工助学基地建设以及其他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财务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劳动报酬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学工助理、教辅助理和后勤助理为主。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用人单位需求,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采用双选招聘、统筹安排等方式对上岗学生进行聘用。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自行设置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生资助中心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通过学校(学院)推荐、双选招聘等方式聘用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除寒暑假外,用人单位应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考勤、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当月勤工助学酬金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与校内单位自行设置岗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人单位可根据学生工作量和完成情况,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酬金的基础上,从单位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开支补贴发放部分劳动酬金,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有关信息和服务,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二)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聘用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活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学生资助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

(三)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重,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四)因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勤工助学协议有关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学生,按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三)如发生学生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及酬金申报,不得虚报、克扣、转让或二次分配学生的合法报酬。

(二)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位培训,做好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安全意识及综合技能。

(三)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超过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按要求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情况,按时客观地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西南石油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学校授权,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彰、奖励或纳入学校有关奖项的参评范围;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校内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下一学年勤工助学的岗位数或停止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岗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原《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南石大〔2017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西南石油大学《2022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西南石大纪要〔202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上级、学校对相关奖助项目的适用对象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一节  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思想素质良好、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突出的研究生。奖励名额及标准见表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置

类别

奖励名额

奖励标准(元/人)

博士研究生

根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

部门划拨情况执行

30000

硕士研究生

20000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由省级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每年评定一次,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评定)比例及标准详见表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资助(评定)

总比例

等级

等次

占比

奖励标准

(元/人)

博士研究生

约占本类别在校生人数的70%

一等

20%

12000

二等

30%

10000

三等

50%

8000

硕士研究生

约占本类别在校生人数的40%

一等

20%

10000

二等

30%

8000

三等

50%

6000

注:最终资助(评定)总比例根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当年指标划拨情况确定。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由国家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每年评定一次,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生13000/·年,硕士生:6000/·年。

第六条  研究生生源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正式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新生,具体奖励范围、奖励标准、评审程序等根据学校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

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设立,按照相关项目的捐赠协议评定;捐赠协议对评定程序没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国家奖助学金执行。

第二节  研究生三助一辅

第八条  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以及学生辅导员(兼职)岗位(简称三助一辅),鼓励研究生通过承担三助一辅工作,提高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能力,并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九条  三助一辅的酬金规定如下:

1.助研岗位酬金:博士研究生参与各项科研项目的助研津贴不低于500/·人。硕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根据学科情况和硕士生参加助研的情况由各培养学院及学科自行确定。

2.助管岗位酬金:助管原则上聘期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按照4个月发放,酬金标准按上级规定适时调整,同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助管工作情况自行给予额外补贴或奖励。

3.助教岗位酬金:每人每学时25元,学期末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4.学生辅导员(兼职)酬金:聘期内酬金标准为700/·人,其中12月、78月不发放酬金,同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发放额外补贴或奖励。

第三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办理流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及经办银行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四节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第十三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国家财政出资,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十四条  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申办流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五节  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第十五条  四川省基层就业学费奖补。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对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连续服务满3年及以上的,实施学费奖补。奖补年限以实际学制年限为准,奖补标准、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四川省外基层就业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就业所在地政策执行,资助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流程按就业所在地要求执行。

第六节  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的一种资助方式。包括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大学生爱心基金大学生圆梦基金

第十八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补助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流程等按《西南石油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大学生爱心基金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罹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学生。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金额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金额10000元以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大学生圆梦基金由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学生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或家庭经济困难烈士子女。每年秋季学期评审并发放一次,资助标准为6000/年。

第七节  学费减免与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学费减免是指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及办理流程按上级部门相关工作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一种资助形式,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保证。绿色通道暂缓缴纳的最高金额为学费、住宿费总和。其审批程序分两种:

(一)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贷款金额还未划拨到学校账户的新生,凭贷款材料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办理。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清学杂费,又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各学院审批办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信访投诉处理制度,公开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电话,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学生及家长、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程序做好登记、整理和回复、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监督排查机制,定期进行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重点把好受助学生学籍、资助对象认定、评审结果公示、信息上报和资金发放五个关口。对违反学生资助政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不担当、不作为造成监管失守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六条  已获资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其获助资格,并扣发、停发或追回资助资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有不诚信行为;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不恰当消费行为者;

(五)其他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获助资格并扣发、暂停或追回资助资金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研究生奖助项目制定有专门办法或上级文件、通知另有要求的,按相关专门办法或上级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生源奖学金由研究生院牵头评定;其他奖助项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评定。若相关奖助项目专门规定负责单位的以该项目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全脱产在校学习的认定依据以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结果为准;同时全日制研究生需将人事档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转入我校,转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930日前,如因发生洪涝、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无法按时转入的,以学校另行安排为准。

第三十条  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年级研究生。2022级及以前年级执行入学时奖助体系办法(原博士生学校奖学金直博生最多执行至202612月为止,其他博士生最多执行至202412月为止;原研究生学校基本助学金直博生最多执行至20287月为止,其他研究生最多执行至20267月为止;原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最多执行至20257月为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级研究生入学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西南石大学〔201713号)在相关奖助项目执行截止后自动废止。

 

 

 

 

 

 

 

 

 

 

 

 

 

 

 

 

 

 

 

 

 

 

 

西南石油大学办公室                     202210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