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党组织的监督保障能力,确保党员先进性、纯洁性、廉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营发展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廉洁责任规范
第四条 党总支书记是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党支部书记,是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切实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和本企业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物质采购、流通不按程序审批、出入库登记等。
(四)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等。
(五)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学校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可能侵害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总公司批准。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履行薪酬管理备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违反规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按规定使用公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四)用公款支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
(五)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六)其他使用公款用于个人支出的行为。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要按规定享受履职待遇,加强作风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者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二)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豪华装饰办公用房;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
(五)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企业的“三重一大”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报总公司批准并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企业领导人经常性教育和监督。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常规审计和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总公司要对各企业领导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党总支把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总公司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所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不得再担任职务。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评价标准、指标体系,结合公司实际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