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务处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2、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3、因健康等特殊情况,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4、保持教学督导工作队伍相对稳定,每年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职责
1、监督、检查与各教学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教学工作方针政策情况;
2、监督、检查各教学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情况;
3、监督、检查各教学院系执行教学计划、实施各教学环节(含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规范、教学管理和考试纪律等情况;
4、监督、检查各教学院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5、监督、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6、收集和反馈各教学院系及师生对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7、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