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9、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10、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11、对院系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12、与教学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权利
1、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2、参加全校教学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会议,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工作;
3、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
4、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学生提出处理建议;
5、对教师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评优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实行教学督导员津贴制度,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量给予每人每月津贴120元和工作酬金。校级教学督导员津贴由教务处向财务处申请专项经费列支。院系级教学督导员津贴由聘任院系经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