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1
第三章 工 作 原 则
第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组织的领导。关工委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与组织、宣传、政法、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的紧密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三条 老同志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根据处身条件,发挥其所长,就地就近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与其他有规模、有声势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工作做到扎实有效,常年不懈。 第十五条 加强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配合,开展关心下一代的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建议。 第十七条 经常宣传先进典型,适时表彰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上一条: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一条: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