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1



   第三章   工 作 原 则

   第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组织的领导。关工委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与组织、宣传、政法、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的紧密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三条  老同志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根据处身条件,发挥其所长,就地就近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与其他有规模、有声势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工作做到扎实有效,常年不懈。
   第十五条  加强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配合,开展关心下一代的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建议。
   第十七条  经常宣传先进典型,适时表彰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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