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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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1
第四章 组 织 建 设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可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产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下一级关工委接受上级关工委指导。 第十九条 关工委主作由同级党委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老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老同志和党政有关部门、群从团体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也可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协同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设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市(地、州)、县(市、区)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团(队、组),如宣传报告团、校外辅导团、科技辅导团、法律教育(包括国防教育)团、帮教团、家庭教育团、文艺宣传队等开展各项活动。必要时可接纳团体委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把县(市、区)和县级以下各基层关心下一代组织建设好,工作、活动开展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关工委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检查地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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