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关工委,各类中、小学校可建立关工委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简称关工小组),高校的院(系、部)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分委员会(简称二级关工委)。 第十四条 关工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主持工作,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关工委的办事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干部。 关工委主任一般由在职领导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在职或离退休同志担任。秘书长一般由关工委秘书处挂靠部门的负责同志或离退休人员担任。视需要可设名誉主任或顾问。分委员会、关工小组应有人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可挂靠有关部门,也可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可不实行任期制,如遇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充实。注意吸收新退下来的老同志参加,以保证组织健全,工作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关工委要主动向本单位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对关工委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条:西南石油大学“银发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