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1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经费和用房、通讯、交通工具等基本办公条件,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各级关工委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按有关规定建立专项基金,用以开展各项工作,支持青少年教育事业,奖励关心下一代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各高校关工委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及解释权归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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