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一次。
第二条 所有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等。
第三条 建立放射源账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第四条 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销账。
第五条 所使用的放射源需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第六条 射线装置必须申报学校固定资产,纳入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每台射线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每月定期检查一次放射源的泄露情况,放射计量必须在国家规定安全范围内才可工作。
第八条 每学期必须对射线装置大检查与维护一次,彻底排除有关隐患。
物理实验中心